承上內容:
那麼保留業主委員會模式的壞處有沒有呢? 雖然沒有起訴權,沒有查賬權,但仍能代表全體業主與管理公司溝通,監督管理公司的日常活動,對管理服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我想只不過現在運作上要多加改善! 加強業主與管理公司溝通, 由於現在資訊發達,不少管理公司都不願意執行違反業主委員會意願的政策,因此業主委員會還是有一定影響力的。
那麼現在管理公司(房協)呢? 她有沒有一意孤行? 制定業主不歡迎的管理方針? 她並沒有啊! 至於賬目問題, 只要房拹能 [清晰] 地解釋賬目, 釋除業主疑慮並交代清楚開支去向就可以了! 至於按支出比例收取的經理人酬金就沒有辦法了, 歸根結底房拹出來做生意為屋苑提供管理服務, 難道要不賺錢經營嗎?
至於貪污, 我已說過是 [人] 問題, 有 [人] 就有賄賂! 拿出來所引用的新聞報導只想大家知道曾有發生, 警惕有存在可能, 並不是說一定再會發生, 一般來說, 大型管理公司有完善的制度規管及反貪手則, 監控能力亦較中小型管理公司優勝! 所以根本不用大驚少怪, 如從未發生, 則更容易在這方面鬆懈, 這才令我們最為擔心! 反之, 如日後成立了法團並委出管理委員會, 有權炒管理公司, 先不管他們會不會聘用跟自己友好公司或以省錢原則為由, 如真的要換走房協, 所換入的管理公司多具不知名或以中小型公司的比率就相當高,要知道連賄賂政府/公共機構也曾發生, 那麼其他私營公司發生機率就更大, 這個不難想像, 大家只要上網用搜尋器找找管理公司曾有貪污新聞就可一清二楚!
那麼成立了法團後又大可能會出現什麼狀況呢?
1.由於《建築物管理條例》賦予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權力與責任,管理樓宇公, 用部分, 因比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條給予屋苑法團過大權力,而法團運作不透明、令業主受騙的事件日趨嚴重。近年來,他收到的投訴越來越多,亦正在跟進多個起訴法團案件。”
原文來源:
http://www.epochtimes.com/b5/10/5/20/n2913642.htm
雖然曾有議員要求政府進行監管, 如發牌制度, 但卻未能落實。
“潘佩璆指出,現時法團根本沒有受到監管,不少小業主亦曾到民政事務局投訴,但甚少得到回應。他擔心業主委員會在缺乏監管的情況下,容易受到不正當操控,使一般小業主權利難以得到保障。潘佩璆表示,在與徐英偉的會面中,對方表示政府有意修例,對大廈管理公司設立發牌制度,使之得到監管,保障小業主權益。”
原文來源:
http://stu.hksyu.edu/~shuo/web/2010/10/26/7161
在政府尚未落實進行完善機制對法團有所監管, 我個人對法團運作模式 [十分有保留]!
本留言最後由 bbmmdd0317 於 2019-06-05 15:44:18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