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1 tpkwok
已獲登記的申請…若因家庭收入及/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規定限額而被取消…日後如因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或入息限額及/或總資產淨值限額有所調整而再次符合申請資格…房屋署可考慮恢復其申請。然而…凡要求恢復申請的人士…必須在該申請首次被取消後6個月至2年內提出…否則不予考慮。其恢復申請的要求…如在審核後仍然超出規定的入息限額及/或總資產淨值限額…則必須在該次被拒絕恢復申請的日期後6個月及該申請首次被取消的2年內…才可再次提出要求。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在上述時限內已獲恢復的公屋申請…並在其後的覆檢中再次因家庭收入及/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規定限額而被取消的個案)…若在該申請首次被取消的2年時限後才要求恢復申請…將不會獲得考慮…申請人必須重新遞交申請表輪候公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