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及長期服務金根本難以拿到,請吳秋北不要開打工仔女玩笑
羅永康
週五 2016-06-17
羅永康
日前文匯及大公報導,有學者為解決強積金對沖問題,提出以失業保險金取代遣散及長期服務金,工聯會理事長吳秋北應聲反對,謂遣散及長期服務金會計算上僱員年資,金額必定比失業保險金多,如以保險金取代,會有損打工仔女云云[url=http://paper.wenweipo.com/2016/06/13/HK1606130015.htm%20%20http://news.takungpao.com.hk/hkol/topnews/2016-06/3332440.html](1)[/url]。
表面上聽起來,吳理事長為民拯命,如工聯會口號:捍衛打工仔女權益,而實際上計算,一個九千月薪的清潔工人,五年的長期服務金,有三萬元(2),比學者所講的兩萬五千元為多,然而,仔細化分,我們便會發現在市場上,打工仔女根本難以拿到遣散及長期服務金。
根據勞工處網頁,拿取遣散或長期服務金,要有以下數條件:
遣散: ( 1 )因 裁 員 而 遭 解 僱 ; ( 2 )在 固 定 期 限 的 合 約 期 滿 後 , 因 裁 員 而 不 獲 續 約 ; 或 ( 3 )遭 停 工 。
長期服務金: ( 1 )被 僱 主 解 僱 (但 並 非 因 裁 員 或 犯 嚴 重 過 失 而 被 即 時 解 僱) ; ( 2 )在 固 定 期 限 的 合 約 期 滿 後 不 獲 續 約 ; ( 3 )在 職 期 間 死 亡 ; ( 4 )獲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中 醫 發 出 指 定 的 證 明 書 , 證 明 永 久 不 適 合 擔 任 現 時 的 工 作 而 辭 職 ; 或 ( 5 )6 5 歲 或 以 上 因 年 老 而 辭 職 。(3)
遣散的另一大前提為起碼受僱廿四個月,即兩年,長期服務金則為起碼受僱五年。(4)
現在到戲肉,自董建華時代始,引入公務員合約制,各大、中、小企業,紛紛跟隨,十份工作,九份合約,影響直到今天。以往吃香職業,如社工教師,不少都一年一合約。零八年有60%社福機構員工為合約制(5)。2015年中小學有五千個合約教師(6)(諷刺的是,其中不少工作和有長期合約的常額教師一色無二),算上同是一年合約制的教學助理,有上萬人(7)。每年五、六月,暑假以前,合約教師都惶惶不可終日,擔心未能續約。我還未算上大學的合約教學人員。政府資助的也如此,私人機構,更慘不忍睹。網路找不到相關私人機構合約工作所佔比例數據,應用枚舉歸納法,在下近五年找過的工作,十之六七為合約制。
的而且確,不是所有工作都是合約制的,合約制也有不少是可以續約,不是避孕套,用完即棄,可以續約至兩年,甚至三年。但是,續約前不多不少,都收到風聲,如機會不高,自然會先找工作,另謀高就。而在社會打滾超過一年以上,有求職經驗的人都知道履歷表的重要。通常是在被解僱前,自行遞信離開,免得下一僱主看到醜陋的離職信,把履歷弄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