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今日(五月二十四日)通過一系列新措施,以加強打擊濫用公屋,以及優化「富戶政策」和「加戶政策」,確保善用公共租住房屋(公屋)資源。
房委會主席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表示:「公屋是社會寶貴資源,房委會一直採取多管齊下及風險為本的措施,透過預防偵察、調查行動、宣傳教育等工作,全方位打擊濫用公屋行為。房委會亦一直致力處理公屋富戶的問題。我感謝小組委員會委員在仔細考慮不同意見後,迅速優化相關安排以進一步確保公屋資源能分配予最有需要的市民身上,回應社會訴求。」
加強打擊濫用公屋
就加強打擊濫用公屋,委員會通過以下建議:
(a)要求公屋租戶在入住公屋後,須每兩年申報已持續居於單位,並已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例如沒有將單位分租或轉租/在單位内進行不法活動或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租戶亦須授權房委會向有關政府部門及公/私營機構查核租戶資料。拒絕申報或沒有在指定日期內申報的租戶,其公屋單位的租約可被終止;
(b)訂明曾在申請公屋時作出虛假陳述而被取消申請的公屋申請者,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屋;以及
(c)因作出虛假陳述、違反租約條款、觸犯「屋邨管理扣分制」等而被終止租約的前公屋租戶,由終止租約當日起計不得再次申請公屋的限制年期由兩年延長至五年。
如租戶在申報資料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亦可能會遭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和監禁。
房委會發言人表示:「新增申報機制可加強租戶珍惜公屋資源的意識,減低租戶濫用公屋的機會,同時授權房屋署可向有關政府部門及公/私營機構查核租戶資料。限制違規人士在五年內不能重新申請公屋可以加強阻嚇力。」
優化「富戶政策」
「富戶政策」方面,委員亦在今日的會議上通過以下建議:
(a)要求公屋租戶由入住公屋開始,每兩年向房屋署申報戶主及所有家庭成員有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並須表明同意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一個月內)向房委會申報;以及
(b)將「定期暫准居住證」的期限由最長12個月縮短至最長四個月。在四個月限期過後,有關租戶必須遷出,房屋署不會重新評估其資格。
優化「加戶政策」
在現行「加戶政策」下,就年長租戶(即戶主或其配偶其中一人年滿六十歲)而言:(a)如果戶籍內沒有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將一名成年子女(不論已婚與否)及其家庭成員(如適用)加入戶籍;(b)如果戶籍內已有一名單身成年子女(未婚/離婚),可以申請將最多一名單身成年子女(未婚/離婚)加入戶籍;(c)如果戶籍內已有一名已婚成年子女,不可以再申請加入成年子女(不論已婚與否)。
經修訂後,若年長租戶的戶籍內已有成年子女(不論其婚姻狀況為何),便不得申請加入其他成年子女。若戶籍內沒有成年子女,年長租戶則仍然可申請加入最多一名成年子女(及其家庭成員,如適用)。
實施日期
上述新政策將在2023年10月1日實施。新的申報要求(即申報已持續居於單位,並已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及有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將由2023年10月1日開始分批開始實施。一如既往,在公屋居住滿10年的住戶仍須每隔兩年在四月或十月按現行政策向房屋署作出申報。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305/24/P202305240059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