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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保險條文定義大不同 唔睇清隨時無得保

2017-01-16 12:43:00 HKT



健康無價,但不少市民都會購買醫療保險作保障。市面上有各式各樣的醫保,更有新興癌症保險標榜專為癌症提供保障。消委會檢視市面10個癌症保險計劃,發現這些計劃的受保癌症相關症狀範圍較傳統保險闊,等候期一般較短,但提醒消費者須留意所有的癌症保險計劃都設有受保限制。



10個獲檢視的癌症保險計劃的資料中,當中4個屬危疾保險類,6個為醫療保險類,兩者主要分別在於賠償原則:危疾類保險提供一筆過現金賠償讓受保人自行支付相關費用;而醫療保險類則以實報實銷的方式賠償治療費用。

傳統的危疾及醫療保險,雖然通常都有提供癌症保障,但限制較多,等候期也一般較長。以傳統危疾保險為例,僅少數器官的原位癌受保,而癌症類疾病購買保險之後一般會有半年至1年的等候期,,期間如果出現受保疾病的病徵甚或確診,亦不會獲得賠償。

至於癌症危疾保險的保障範圍都涵括原位癌及初期癌症,而等候期一般只需 90 日。癌症醫保雖然會設置每次癌症及終身最高賠償限制,但所有住院、手術、化療、電療及化驗等費用,只要符合一般及合理的水平,及不超出同一次癌症及終身的賠償上限,便可實報實銷,全數賠償。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必須謹慎閱讀各項細節,如今次檢視的計劃,全數都在宣傳品或網頁列出「保障包括原位癌/初期癌症」等字眼,但 4 個危疾類計劃所包含的癌症和其定義各有不 同,例如如何界定原位癌及初期癌症。另外,各計劃所受保的器官最少只有9個,最多則達19個。

以子宮頸癌為例,4個危疾計劃都註明原位癌受保器官包括子宮頸,但根據保單條文內有關「癌症」或「原位癌」的定義,個別計劃列明不保障子宮頸病變 CIN I(子宮頸上皮內瘤輕度病變)及 CIN II(中度病變),亦有計劃列明必須為 CIN III(嚴重病變)才會被界定為受保原位癌。消費者如確診 CIN I 或 CIN II,便不獲任何賠償。

6個癌症醫保類計劃中,只有3個在宣傳品或網頁註明並非所有類別的癌症都受保,其餘 3 個沒相關提示,容易令投保人誤解保障涵蓋所有癌症。

消委會接獲的投訴數字顯示,2016年關於醫療保險的投訴有96宗,過去3年十大最高銀碼的個案牽涉金額由10多萬元至63萬元不等,當中有9個個案都是去年發生。最高金額的個案是一名患有長期腸疾病的患者,該病人購下一份醫療保險,他早在疾病的第一及第二階段均成功索償至少51萬元保費。其後該病人出現血含鉀量過少症狀,之後在2014年進行手術向保險公司索償63萬元,但保險公司指該病人的血含鉀量過少症狀是「Preexisting Condition(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由其腸病引伸出來的症狀,因此拒絕承保;病人引述醫療證明認為症狀與腸病無關,於去年到消委會投訴,個案仍在跟進中。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認為,病人本身患病,買保險想為自己買個保障,最終卻不獲賠,會令病人大失預算。她表示,醫學療程本身是非常專業及複雜,醫保或危疾保在甚麼疾病、在甚麼情況下賠償都有仔細定義,促請保險業監管局在推廣時加深和加強市民對醫療保險的認識。她亦建議市民買保險前不但要問得清楚,甚至在確診早期癌症時已問定醫生,將會有何潛在的疾病或副作用會出現,再對比清楚保險是否受保。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各癌症保險計劃有不同限制,消費者宜先作比較,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保險計劃,切勿單憑保單小冊子或宣傳產品便作決定,購買前應細閱保單條文,並善用「冷靜期」,詳閱保單條文中所定義的「原位癌」、「早期或初期癌症」及「癌症」及不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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