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士院舍條例》(下稱《條例》)(香港法例第613章)於2011年11月18日開始生效(第2部有關無牌照/豁免證明書營辦院舍的罰則除外)。《條例》旨在透過由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署長管理的發牌制度,管制殘疾人士院舍,確保殘疾人士院舍的住客所獲得的服務,能令他們在體格、情緒及社交方面均達到可接納的標準。
但是,在《條例》生效前(即2011年11月18日)已經存在但未能完全符合法例規定的殘疾人士院舍營辦人,可申請豁免證明書,旨在給予時間讓原有院舍進行改善工程,以符合發牌規定和標準。
《條例》於2013年6月10日起全面實施,截至 2016年10月1日,全港 310 間殘疾人士院舍中,59 間已領有牌照(包括 38 間非政府機構營運的院舍及 21 間私營院舍),而 251 間獲發豁免證明書(包括 203 間非政府機構營運的院舍及 48 間私營院舍)。
要注意的是, 八成的院舍都被豁免, 包括「康橋之家」在內。
2016年,私營復康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涉與一名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被拘控,但最終獲撤控。而「康橋之家」只是因違反《實務守則》的規定而被撤銷豁免證明書。
《條例》缺乏足夠監管,可想而知。連到了性侵這種程度,也是束手無策,更不要說那些日常的各種較小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