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會內地諮詢服務中心幹事潘志輝,於2010年向房屋署申請公屋時被指沒有申報曾於香港電台打散工而賺取了1440港元,其後潘被控作出虛假陳述的傳票,罰款3700港元。高等法院今(22日)開庭處理潘的上訴,終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潘的律師陳詞時重申,潘填表時是按照房署職員指示填寫,而潘當時理解港台的工作是散工,甚至2010年1月港台透過銀行戶口轉帳該千多港元時,潘根本不知是港台工作時的收入。且因為控罪指的是要填寫他每月的平均收入,但該千多港元是一筆過收入,如要填寫根本不知應如何計算平均收入。控方現亦無證據證明潘刻意隱瞞。
律師指當局以此控告潘的做法是矯枉過正,且當年申請公屋並不多人排隊,潘並無誘因刻意隱瞞以致合資格申請公屋。
控方則指,不理當時公屋需求是否大,但填寫該表格的目的就是要申請人誠實主動申報收入及資產。不論港台的工作是否一筆過款項,但潘確仍需申報該份收入,而事實上潘從無向職員提及該筆收入,控方亦指潘不可能不知道港台是會發放工資。
法官裁決指房署的表格要求公屋申請人填寫的是每月平均收入,故明顯非要申報單一個月的收入,一次性的收入亦不應覆蓋,而港台的薪金屬一次性收入,故不應覆蓋在平均收入,因此認為潘無填報並非作虛假陳述,故裁定其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潘亦可獲上訴時的訟費1878港元。
法官又指,希望律政司可協助房署提供法律意見,做點工夫,在申請公屋的表格清楚列明申請人需填寫哪些資料,避免出現無謂訴訟。
潘於庭外指,他認為房署的資產申報政策有問題,應作改善。他指過往有接觸過有其他類似個案而被判罰款,只是該些人士怕麻煩或不懂法律,沒像他花時間爭取,希望當能調查後作補救。他又說現時仍有居住該公屋單位,房署一直沒要求收回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