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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房東委託包租代管 月租金6000以下免徵所得稅

立法院今三讀《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000元至2萬元之必要耗損及費用,依該租金收入53%計算;超過2萬元部分,則需按所得稅法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無租稅優惠。(資料照,取自Sai Mr.@flickr)
立法院今三讀《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鼓勵房東釋出空餘屋,委託包租、代管業者轉租,將享有租稅優惠,月租金6000元以下免徵所得稅、6000元至2萬元則以租金收入53%計算。

蔡政府力推社會住宅政策,預計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民間空餘屋8萬戶。目前國人因居住或就學因素有租賃住宅需求者,約有285萬多人,占總人口1/8,然現行租賃市場面臨租賃權益義務不對等、廣告資訊不實、缺乏專業化經營管理等問題,因此行政部門才提案修法。
所謂「租賃代管業」之定義,是指受出租人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的公司;「租賃住宅包租業」則是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住宅管理業務的公司。
為鼓勵房東長期委託代管業管理其租賃住宅,或將住宅出租給包租業經營,並讓承租人有專業租賃服務、穩定居住權益,因此提供稅優惠,以提高房東出租或委託代管的誘因,擴大租賃市場規模。

「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無租稅優惠」

三讀條文規定,個人房東將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業者,供居住1年以上者,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000元至2萬元之必要耗損及費用,依該租金收入53%計算;超過2萬元部分,則需按所得稅法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無租稅優惠。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應課徵的地價稅及房屋稅,也得予適當減徵,減徵期限、範圍、基準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為5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以1次為限。
條文也明定,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當承租人毀損住宅或設備,不為修繕或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而拒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住宅轉租他人,出租人應在30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出租人若為重新建築必要收回房屋時,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主管機關為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得輔導成立非營利團體,提供專業諮詢、教育訓練或協助糾紛處理等相關服務。當住宅租賃發生爭議時,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地方政府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
三讀條文也規定,出租人提供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若受託刊登租賃住宅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知住宅面積、屋齡、樓層別與事實不符者,須連帶賠償責任。
租賃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 處1萬到5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部分,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包租、代管業務者,處公司負責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勒令歇業;若租賃服務業者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規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條文也明定,本條例自公布後6個月實施,條例施行前已從事包租、代管業務者,自施行日起得「繼續營業2年」,屆滿後未依規定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者,不得繼續營業。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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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0戶包租、代租空屋即日起跑!房客租金最高補貼7200元

台北市長柯文哲表示,不能讓所有人買房子,但可以讓人有得住,在他第一個市長任內,已完工跟開工的有1萬2000戶,加上都更分回等,加起來接近2萬戶。此外,他說,北市空置達3個月的屋子有6.47萬,空置長達一年的有3.5萬戶,先讓這些空屋釋出到租屋市場,再看需要蓋多少公宅,比較合理。

透過招標,市府目前已找來4家業者執行1100戶的「包租代管」與1100戶的「代租代管」,分別為崔媽媽基金會、永勝租屋經理公司、兆基管理顧問公司,以及華康房屋仲介。這4家將在未來的過程中,收取開發媒合費最高2.7萬元,包代管費最高4500元。

包租代管3年為期 北市府加碼最高5萬修繕獎勵

都發局表示,在內政部的方案下,「包租代管」方案中,是3年長期包租,房東保證租金收入3年,有修繕獎勵每年1萬元的補助,居家安全險3年保障,北市府則加碼最高5萬元的出租前修繕獎勵。在「代租代管」方案中,由政府委託的業者執行1年短期代管,房東享修繕獎勵每年1萬元。


都發局長林洲民表示,未來加入包租與代租的房客,房屋稅可從1.5%降到1.2%,地價稅從千分之10降到千分之2,但規範該優惠的「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仍送議會審議中,需待議會通過才能實施。

房客租金補貼最高7200、弱勢情況房租打5至9折

對有意承租的房客而言,則可以獲得最高7200元的租金補貼,按照所得弱勢的情況,給予市價5至9折的承租價格,租金補貼進房東口袋,房東一樣以市價的8-9折承租,不會少收。

至於民眾基本的申租條件,民眾也不要忽略了,公布如下:

一. 年滿20歲之國民。
二. 在本市設有戶籍,或在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三. 家庭成員均無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自有住宅者。
四. 家庭成員均無承租本市國民住宅、公營住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
五. 家庭年所得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148萬元),且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者(54,404元)。
六. 家庭成員之不動產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 之不動產金額。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七. 無《住宅法》第14條第2項所定不得申請承租本府興辦之社會住宅之情事。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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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運聲明稿] 租屋條例通過立法:租屋改革的起點,但百廢仍待舉-106.11.28
立法院今日(11/28)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立法(下稱《租屋條例》)。針對國人居住困境,巢運2014年即提出「擴大租屋市場,制訂租賃專法」在內的五大訴求。經長期倡議,行政及立法部門逐漸肯認租屋政策及立法的必要性,繼年初《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生效,又於短期內通過《租屋條例》。我們對此予以肯定,但面對1122中和大火,政府猶須深刻警醒


我國住宅政策長年忽視住宅租賃一環,不只法規闕漏,也缺乏有效的資訊揭露和糾紛調處機制,租屋市場宛如地下黑市,惡房東或惡房客橫行。今日民眾為高房價埋單,蓋因租屋市場體質孱弱,品質良莠不齊,充斥「地雷陷阱」,不足為居住替代選項。


衡諸先進國家,均以完整法制規範租屋權利義務為基礎,次第透過多元政策工具引導市場發展。是以《租屋條例》做為我國首部租屋專門法規,具有高度象徵意義


然而,本次立法重心在於包租代管服務業的扶植,卻在租屋改革的地基──權利義務、糾紛處理和資訊透明等方面,礙於行政、法政等各種限制或共識不足,許多重要課題未能在這次立法取得突破,殊為可惜。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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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台灣的租屋市場以小房東為主(約九成),針對一般房東和房客的租屋行為,有必要訂定完整的權利義務規範。我們期許,此次《租屋條例》將是起點,租屋市場仍「百廢待舉」,除寄望租屋產業發展,更需積極改善整體租屋環境。現階段,巢運提出五點要求呼籲

(一)
加強教育宣導:《租屋條例》雖部分收攏散落民法、土地法等相關租賃法規,民眾仍不易掌握。況許多民眾缺乏基本的租屋認知,不重視租賃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有賴政府積極推動租屋法規常識的教育,讓租屋條例的基本精神在民眾觀念中扎根結果。

(二)
強化違法稽查:當前租屋亂象根結除了「無法可管」、「民眾漠視」,更在於「政府不管」。我們認為租屋立法後,行政部門應對租屋市場有積極作為,如強化住宅公共安全、住宅不法契約及侵權、隱匿租屋事實等稽查。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者,不容公權力酣睡。

(三)
健全糾紛調處機制:此次立法雖強化各級地政機關不動產爭議調處的機制,但其具體功能尚待政府善加發揮,第一步當從積極宣傳著手(如日本地方政府設置租屋諮詢窗口)。

(四)
完善權利義務立法:本次立法擱置若干缺乏共識的權利義務課題,未竟全功,後續政府應保持開放態度,持續引發公眾討論、凝聚社會對租屋改革的共識。

(五)
透明化租屋資訊,自租納入實價登錄修法:一般民間租屋無須實價登錄,屋主在租屋網刊登之資訊亦多有誇飾隱瞞。致使消費者難以形成品質意識,市場充斥低劣產品,專業化和規模化不易形成。為此,除租屋條例明文發展租屋服務事業,政府亦要加速研議自租者實價登錄及配套。


《租屋條例》從無到有(過去國內幾無討論),立法一年多的歷程堪稱蓽路藍縷。期間巢運有幸見證各方不吝付出,在此特別感謝林旺根老師、立法院吳玉琴、江永昌、尤美女等委員辦公室、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花敬群政次和地政司各政府人員,在各方紛雜聲音中致力找到平衡點。



租屋市場沉痾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我們希望政府不會滿足於《租屋條例》(況且條例尚有不完滿之處),當以「1122中和大火」等教訓為惕:租屋改革任重道遠,巢運期許為政者持續探究租屋癥結、聚焦改革課題,使租屋成為國人有尊嚴、合理的居住選擇!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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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條例通過立法:租屋改革的起點,但百廢仍待舉
我國第一部租屋條例通過立法,可能很多人期待這部條例能為租屋市場帶來改變。
坦白說,這部條例雖不無突破,但我國租屋市場非一日之寒,各式問題彼此糾葛,形成難解的結。
比如1122的中和大火,揭示租屋市場除了權利義務、租賃產業專業化外,還存在安全、品質、弱勢居住等多重課題。
總之,雖有百廢待舉,就從這一步開始吧!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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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低經常加租的機會
歡樂香江幸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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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大媽吾好隨地屙屎。屙完屎要抆屎。 香港太多人。大陸佬  大媽吾好黎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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