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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步驟讓租屋族不踩地雷 好房網
租屋族注意了!僅管承租違建能受到租賃專法保障,但背後的安全疑慮可萬萬忽視不得,不想誤踩違建地雷,這三個停看聽的租屋步驟不能漏。 僅管承租違建能受到租賃專法保障,但背後的安全疑慮可萬萬忽視不得。圖為正在拆除的違建。(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美欣攝影) 承租違建有風險,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推出一部「辨識違建」的動畫,邀請民眾一起杜絕違建。拆除大隊表示,租屋時的一步驟,就是先看屋況,最常見的違建分別是「頂樓加蓋、陽台外推、露台違建、騎樓違建、空地加蓋、天井違建」等6種,如果看到這幾種,就要馬上提高警覺。 第二步驟,請房東出示合法的建築物資料,像是使用執照、地政事務所建物產權登記,以及合法房屋證明,如果房東不願意,就要懷疑可能是違建;第三步驟,要進一步確認房子是不是違建,房東不願意自清,租屋族可以到建管處網站查詢「使照存根聯」,也能到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謄本資料,如果沒有資料,就可能是違建! 官方無奈,缺乏人力和經費外,面對「隔間」等二次施工類型的違建,礙於是私宅,城鄉局表示,政府進行違建稽查沒有辦法直接就進到人家家裡,初步只能宣導要民眾提高警覺並有舉報的意識,單位接收到檢舉便會聯合單位前去稽查,這部分需要民眾與政府的密切合作。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E7%A7%9F%E8%B3%83%E5%B0%88%E6%B3%95本帖最後由 folee0001 於 2018-01-31 16:11:2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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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專法6月底上路 租屋押金不得逾2個月

內政部今(31)日上午召開例行記者會,強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已於去年12月27日經總統公布,將在今年6月27日施行。內政部表示,目前正在進行12項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的研擬作業,將針對租金、修繕、資訊透明、爭議處理、包租代管等方向進一步研議。

租金規定法制化 租屋資訊需透明

有關租賃雙方權利義務的部分,內政部表示,為保障租賃雙方權益,專法已明訂房客押金負擔「不得逾2個月租金總額」,且租約結束時、返還住宅時,有退還押金或賸餘押金的保障,並規定房東應說明負責修繕項目,房東未於期限內修繕,得由房客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遺留物的處理程序,也得由押金扣除處理費用。

內政部強調,為穩定租賃關係,租賃專法也明訂出數項特定的情形,得由房東或房客主張提前終止租約。內政部指出,對於非具消費關係的租賃契約,也將訂定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規範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全面促進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

資訊透明的部分,內政部表示,為保障房客獲得真實租屋廣告資訊,租賃專法規範房東有提供真實資訊義務,更要求受託刊登租屋廣告的「媒體經營者」應查證租賃住宅的面積、屋齡、樓層別及法定用途。

房東也有保障 政府免費糾紛調解

有關房東權益保障,內政部表示,將提供每屋每月6千元租金所得稅免稅、月租金6千元至2萬元部分之必要損耗費用53%的扣除額,及授權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提供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並將建立包租業(先承租再轉租並管理)、代管業(代為管理)專業服務制度,同時也建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

內政部指出,租賃糾紛涉及爭議金額較小,透過司法途徑解決成本高且耗日費時,租賃雙方可向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免費調處住宅租賃爭議,讓政府扮演公正專業第三人的角色,使糾紛處理更具效率。內政部表示,為提供租賃雙方多元諮詢管道,政府還將輔導成立「房東/房客協會」,提供民眾諮詢專業經營知識或糾紛處理技巧。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為落實執行租賃專法施行,已陸續研擬該條例施行細則、各項定型化契約、獎勵輔導非營利團體、營業保證金繳存管理等12項子法的法制作業程序及相關配套措施,並協助業者籌組公會,以促進租賃住宅市場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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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講】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可對照生活法律知識版之第五講,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06年12月27日發布,107年6月27日施行)
立法理由:
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特制定本條例。
租賃住宅: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
不適用本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
1.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
2.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
3.由合作社經營管理。
4.租賃期間未達三十日。
房東僅限於租賃住宅服務業(代管業&包租業):
1. 租賃住宅代管業:指受出租人之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
2. 租賃住宅包租業: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
租賃住宅服務業者(代管業&包租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且跑完後續相關流程領得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如未跑完上開流程即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者,由主管機關禁止其營業,並處負責人或行為人4萬~20萬之罰鍰。
如具消費關係者(企業經營者v.居住使用之房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也適用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房東如符合資格而能適用本條例,將更受有本條例保障之優惠:
1. 享有租金所得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的減徵優惠。
2. 不受土地法第97條租金上限的限制(可自由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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