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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否完善物業登記及公證制度 提升不動產交易的安全性

會否完善物業登記及公證制度 提升不動產交易的安全性
李靜儀書面質詢
2018/02/22

  一月上旬,警方偵破一宗訛稱受業主委託出售店舖的詐騙案;二月初,警方再揭發有人以偽造身份證、授權書方式冒名出售他人物業,更發現涉案人士已最少兩次成功冒名“偷賣"他人物業。

  現時本澳樓價高企,若然犯罪者成功冒名“偷賣"他人物業,所得極為豐厚,難怪冒售招數百出;與此同時,不幸被冒名的小業主和新買家,均會蒙受相當巨額的經濟損失。

  現有物業登記制度方面,賣家和買家僅以姓名、婚姻狀況和居所作為其認別資料,而證件類型和編號則不是法律規定必須登錄的資料。與此同時,雖然《公證法典》規定,公證員在繕立物業買賣公證書和授權書時,須證實當事人的身份並載於該公證書中;然而證實身份的方式一般只是出示證件,在物業登記欠缺必備證件類型和編號的前提下,同名同姓亦可以蒙混過關;現行法律更容許透過兩名證明人作出聲明的方式以證實身份,公證行為的身份證明嚴謹性和可靠性不足。

  故此,當局有責任針對本澳物業登記及公證制度存在的漏洞作出完善,以強化小業主對其不動產所有權的保障,以及不動產交易的安全性。

  為此,本人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當局會否修改《物業登記法典》和《公證法典》,規定物業登記、新繕立之物業買賣公證書和授權書,在保障個人資料的情況下,須把證件類型和編號列為必備的認別資料,且規定有關資料僅供權限部門及公證員查核之用?

  二、為堵塞漏洞,對於公證員核實賣買雙方及授權人身份的方式,當局會否修改《公證法典》,廢止透過證明人證明身份之方式?有何方式可以提升核實身份之嚴謹性?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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