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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酷斯拉?
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免稅規定,在台灣不僅被有錢人濫用,現在社福界也開始擔心,教育文化公益團體很可能會藉由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的相互捐贈,形成市場不公平競爭,由於中信、台塑乃至於佛光山等團體,都有同時捐贈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日前質疑,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之間,很可能藉由聯合募款、互相捐贈,或以購買不動產方式,虛增年度支出達到免稅門檻,王同時質疑,部分社福團體,目前已成立社會企業,在台灣營利與非營利機構界線愈來愈模糊的今天,社福界擔心可能形成「不公平競爭」。

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指的是一個用商業模式來解決某一個社會或環境問題的組織,例如提供具社會責任或促進環境保護的產品/服務、為弱勢社群創造就業機會、採購弱勢或邊緣族群提供的產品/服務等。其組織可以以營利公司或非營利組織之型態存在,並且有營收與盈餘。其盈餘主要用來投資社會企業本身、繼續解決該社會或環境問題,而非為出資人或所有者謀取最大的利益。

公益信託共234帳戶 資產規模遠超過844億元
王榮璋表示,根據信託公會提供資料,國內公益信託目前共有234個帳戶,信託創設的初始資產規模為844億元,由於信託公會並沒有信託成立後,相關的財報資料,王榮璋認為,上述234個公益信託,目前的資產規模可能遠遠超過844億元。


立委王榮璋認為,234個公益信託,目前的資產規模可能遠遠超過844億元。

立委王榮璋辦公室表示,由於公益信託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孳息完全免稅,節稅效果比財團法人還要好,依據目前《信託法》規訂,公益信託只要在最近3年內,有一筆信託目的相關的支出,就不會被主管機關撤銷登記,由於《信託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公益信託相關支出,是否符合公益目的,係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各部會都只是採取形式審查!」

宏泰、台塑、遠東、遠雄…財團頻成立公益信託
據了解,在財團法人避稅問題,近年被政府盯上後,國內財團在財團法人之外,也成立公益信託的愈來愈多,舉例來說,宏泰集團創辦人林堉璘,除了設立「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外,還同時設立財團法人「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台塑集團除了醫療財團法人長庚醫院外,還有「王詹樣公益信託」、「公益信託王長庚社會福利基金」;遠東集團除了財團法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外,還有「徐有庠家族公益信託基金」;先前有意發展養生村的遠雄集團,也分別在苗栗、雲林、屏東、澎湖等地設立安養信託。




民進黨立委王榮璋質疑,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之間,很可能藉由聯合募款、互相捐贈,或以購買不動產方式,虛增年度支出達到免稅門檻,社福界擔心可能形成「不公平競爭」。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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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集團創辦人林堉璘,除了設立「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外,還同時設立財團法人「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取自財團法人林堉璘宏泰教育基金會)
同時擁有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的,並不僅是企業集團的專利,即便是宗教團體、公益社福團體,也有類似案例,以佛光山為例,佛光山除了成立文教基金會、慈悲社福基金會等團體外,還有公益信託星雲大師教育基金。另外,財團法人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也與凱基銀行合作「阿嬤家–女性培力公益信託基金」。

財團法人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也與凱基銀行合作「阿嬤家–女性培力公益信託基金」。圖為「阿嬤家」和平與女性人權紀念館。(資料照,風傳媒)
王榮璋表示,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之間,因為二者的董事與信託管理人重疊,很可能藉由聯合募款、互相捐贈,或以購買不動產方式,虛增年度支出達到免稅門檻方式避稅,公益慈善團體同時擁有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也可以採取共用人力、集團化經營方式降低成本。

公益信託 可能成為租稅漏洞
除此之外,隨著營利與非營利機構的界線愈來愈模糊,社福機構的財團法人或公益信託,若轉投資社會企業,社會企業具備營利性質,盈餘上繳後,也符合公益慈善團體的免稅規定,目前財團法人第一社福基金會,即已成立第一社福社會企業,王榮璋表示,財政部方面如果對於公益慈善團體之間的相互捐贈,沒有實質檢視,未來公益信託很可能會成為另一個租稅漏洞。

王榮璋表示,國內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過去為了達到「創設目的相關支出達60%」規定,很多都以購置房地產方式,增加年度支出,但這些房舍購置後,很可能閒置或出租,沒有用在社福用途的也所在多有,「財政部如果只是以當年度支出,認定是否符合公益比率,只是流於形式,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甚至可以說毫無作為,根本沒有對下轄慈善機構財報進行審查!」


國內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過去為了達到「創設目的相關支出達60%」規定,很多都以購置房地產方式,增加年度支出。

長照機構法人 可能走向不公平競爭

立委王榮璋辦公室表示,公益慈善團體轉成立公益信託或社會企業後,很可能會分屬不同部會管轄,如今,在行政院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開放壽險業者得成立長照社團法人,並且擁有1/3的理事席次,社福界方面擔心,類似社福機構集團化經營的模式,主管機關若沒有針對其同集團之間的捐贈與營利行為,訂定較嚴格的租稅規範,未來長照機構法人很可能走向不公平競爭。

「如果是同樣從事相關社福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財務、人事、行政與業務要求,基於服務品質的保障,相關規定應該一體適用,不是因為有『非營利』的外殼,監管力道就相對鬆散。」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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