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違反《勞基法》
《勞基法》規範,只要是「有繼續性的工作」,都應簽訂不定期契約。但國內舉凡保全、人力派遣和清潔工等行業,雇主常與員工簽「一年一聘」定期契約,勞工工作權未受保障。(攝影:陳品佑)
高教工會揭露,不少大專校院與編制外職員長年簽「一年一聘」契約,違反《勞基法》規範。據《上報》追蹤採訪,不只各大學如此,人力派遣業、清潔業、保全業和許多常投政府標案的廠商、機構,也常違法以明定「聘約中止時間」的「定期契約」聘僱員工。
《勞基法》規定,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可簽訂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工作期間超過1年者,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反之,只要是「有繼續性的工作」,都應簽訂不定期契約。
工作與營業項目有關 應簽不定期契約
台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科長黃毓銘接受《上報》採訪時表示,人力派遣業、清潔業、保全業、行政輔助人力,甚至是接政府標案後聘僱的人士,較常被訂定不合理的定期契約。其中保全業因近年有職業工會協助維護勞動權益,違法情事才變少。
保全、清潔工等職務較常被要求簽訂不合理的定期契約,近年保全因為有職業工會協助維護勞動權益,違法情事才變少。此為示意圖。(攝影:陳品佑)
黃毓銘指出,勞動主管機關審查1年以上的定期契約時,通常會看該公司的組織章程、組織結構,確認新增職務及工作內容與其營業項目無關,才能確定有其「特定性」,可簽訂定期契約。舉例來說,如果某大學要蓋新大樓,需要聘請營建工程相關人士,「當然可用定期契約處理」;但相反的,如果新聘人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就應簽訂不定期契約。
黃毓銘說,過去常有接政府標案的廠商、機構,誤以為可用標案期間訂定定期契約,但公司如果本來就提供這些專業服務,是公司的主要經濟收入來源、營業項目,「不管有沒有接到case(案子),都應繼續聘這些人」。
標案承包商常違法 政府應協助監督
據了解,過去曾有教學醫院主張,申請到的計畫以2年為期,因此無法繼續聘僱研究人員。不過勞動主管機關認定,教學醫院本就是以教學、研究為主,人員聘僱進來就視為「繼續性工作」,應簽訂不定期契約,如果計畫期滿、無從安置到醫院其他部門,就必須依法給資遣費。
本帖最後由 folee0001 於 2018-05-07 16:13:03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