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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一紙租約 不對等的話語權

走入L先生(化名)的家,他張羅椅子,讓一眾傳媒坐下。一行五至六人的圍訪令他不太自在,但他仍樂意借出自己的家,以不出鏡的形式接受訪問。為的是讓更多人知道劏房戶的狀況。

但於L先生而言,傳媒是把雙面刃:一方面媒體可以把他的心聲傳遞開去;另一方面則是業主可以捉到的「痛腳」,以他的租住權作威脅,不讓他受訪。L在訪問中透露,以往接受了傳媒訪問後,業主明言再和傳媒披露合約細節,他不會續租給他,因此這次無法出鏡,也不能透露太多租住的詳情,以免被業主點相。

無權無語

L知道,他們打從一開始就沒有話語權。他們一家四口在這個一百尺的空間生活了兩年。任職物流業的他月入大約一萬多元,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但是,100尺的劏房月租5500,再連水電費,薪水的一半都要上繳業主。合約的條款是中介公司定的,他也不打算和他們斟酌。

「無得畀你講,個個都係咁。一百個租客一百個都係呢個價錢,無得你話反對,反對你咪唔好租。」

即使覺得業主有濫收水電費,似乎已無時間去想自己吃虧:「呢啲我就無去諗,諗住呢啲你租佢屋嘅,你講多啲佢就唔租畀你。」

今年年尾,L和業主的租約就會到期。在到期前一個月,他才會知道業主會否讓他續租。關注基層住屋聯席組織幹事任真解釋,租住權欠缺保障,例如沒有簽書面租約、租約不打釐印、租約期過短、缺乏續租期等不合理狀況,使租戶遭到濫收水電費、瘋狂加租、拒絕維修,動輒逼遷等不公情況。

聯席與香港大學科斯產權研究中心,在去年11月至今年6月訪問了171個劏房戶,發現有超過九成的住戶需要負擔額外的水電費用,又發現近七成租戶和業主簽的合約上沒有加蓋印花,可能不被法庭接納為證據,更有超過兩成受訪者沒有簽訂合約。


租務管制

香港以往也曾經推出租務管制措施,以保障租客的權益。措施可以分別以租金管制及或租住權保障形式實行。如就租金的實際水平,實施管制措施,可以將租金上限設定於「合理水平」,從而保障租客在房屋供應短缺的時期,免受租金大幅增加所影響。租住權保障則可以在增加對租客的議價能力。由於大部分住劏房的租客議價能力薄弱,他們經常被迫接受不合情理的租金增幅、或被業主在沒有合理原因的情況下迫遷。

早於1921年,港英政府首次制定《租務條例》,以解決因內地難民湧港引致房屋短缺租金飈升的問題。其後,租務管制措施就一直因應社會情況調整。於1980年代,政府為了保障私人租務市場的自由運作,就提出了應該逐步撤銷租金管制。最終政府於1998年取消了租金管制措施,再於2004年撤消了租住權保障。

根據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2005年的文件,時任政府指出如租客有實際住屋困難,可申請公屋單位、可申請入住新界的臨時收容中心;如果他們真的是無家可歸而又符合入住公屋的資格,便可獲安置入住中轉房屋單位,以等待安排分配公屋單位。但是,時至今日,當時政府所提倡的社會安全網似乎未能發揮太多作用。L認為,政府未能為他提供任何幫助。符合公屋申請資格的他,等了大約七年也沒有見過房委會的職員。

即使生活充滿壓迫,捉襟見肘,但L也不感到絕望。

「希望在明天嘛。我嘅人生比較唔會強求呢啲。所以就話靠自己,養到兩個仔就ok。」

u-01594-8  
揀樓次序: P05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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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時話, 租約何時會雙方對等過?
由商場租餔位, 私樓租單位, 租劏房, 公屋租單位, 租車位
幾時會話雙方共同洽商, 草擬租約條款?
入住酒店時, 亦間接接受咗酒店租約條款,
買機票同樣不加思索接受咗該公司條款
就算搵份工, 份聘約條款雙方有幾何共商議過
回想小弟都算執到過, 真喺有做過份工喺可以商議聘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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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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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靠租客擧報代理和業主不訂租約不打厘印 維權要靠自己旁人只能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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