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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伴侶資料社署不批長者生活津貼
六旬漢指「同居不算配偶」提司法覆核

【新增社福界回應】
六旬漢與女伴同居,未有結婚。不過,當他申請長者生活津貼(簡稱長生津),社署卻指同居伴侶會被視作配偶,要求他提供同居女伴的財政資料,以供審核。老翁不滿政府混淆同居伴侶與配偶,拒絕提供女伴資料,最終社署回覆稱無法處理其申請。六旬漢決定告上法庭,提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社署的決定,並指無論本港法例或案例,均表明同居或情侶都不算配偶。





申請人包國灝控告社會福利署署長,要求法庭推翻署方拒絕處理其長者生活津貼申請的決定,並宣告他符合申請資格。根據社署網頁,現時普通長生津每月金額為2,675元,資產規定較嚴格的高額長生津,每月金額則為3,585元。





與同居女伴財政獨立

入稟狀指,包國灝於1952年10月出生,現年66歲,退休近30年。他於1985年離婚,之後未有再娶。2017年初,他開始與一名女伴同居。據他所言,兩人財政獨立。2017年10月,他入紙向社會福利署申請長者生活津貼,填報自己屬單身,居住情況則是「寄住」。





包與署方溝通時,曾交代自己與女伴有穩定關係(steady relationship),不過他相信女伴不願意提供財政資料。





社署職員處理申請時,要求包提供同居女伴的財政資料,並謂根據署方內部指引,就婚姻狀況而言,同居人士亦會被當作配偶處理,故此無論已婚或同居人士,均須向署方提供配偶的財政資料;至於申請人自稱財政獨立於同住配偶,署方一般不會接納此說法,因為同住通常意味雙方在財政上以某種形式互相依賴。





包不同意「同居即配偶」,曾去信質疑署方誤解及不合理執行政策,侵犯他的福利權。社署則重申,署方須考慮包的同居者之入息和資產。署方去年11月向包表明,未就其長生津申請作最終決定,但假如沒有所需資料,將無法繼續審批程序。





申請人指案例表明婚姻有特殊地位

包於入稟狀質疑,按正常字面理解,單單同居並不算配偶。根據《家居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同居關係一方」並不包括配偶。而且,上訴庭和終審法院案例亦曾表明,婚姻有特殊地位,比情侶關係更進一步。





此外,政府政策文件一直只將長者津貼申請者分為單身和已婚夫婦兩類,署方審查入息時會考慮配偶,但親友的財政資助則不計算為申請人的入息。入稟狀質疑,署方錯誤將未婚同居人士當作配偶。





根據社署網頁,在有關長者生活津貼的「常見問題」一欄中,的確列明「如申請人為已婚或同居人士……必須申報夫婦倆的入息及資產」。不過,本報翻查長者生活津貼自2013年實施初期、直至去年10月的同一欄目,當中僅例明「如申請人為已婚人士……必須申報夫婦倆的入息及資產」,未有「同居」一詞。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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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家臻:若政府承認同居伴侶為法定配偶 理應所有政策一視同仁

社福界立法會議員邵家臻回應查詢時,批評政府選擇性承認婚姻關係,直言「我要刁難你,就承認;如果我要按目地辦事,就唔承認」,做法等同「搬龍門」,令市民無所適從。





邵家臻直言,過去未有聽聞類似求助個案,坦言若政府承認同居伴侶可被視為法定配偶身份,「係一個進步」,但強調有關做法理應一視同仁,亦即應該適用於所有福利政策如公共房屋、領取遺產和骨灰等事宜上,而不是選擇性地在對政府有利的事宜上,才承認同居伴侶即是配偶。





法庭早前審理一宗有關同性伴侶福利的司法覆核案時,政府一方多番強調婚姻關係在社會上有其獨特和重要性。邵批評政府「做法一時一樣」,選擇性承認婚姻關係,直言本案申請人只是申領每月3,000多元的生活津貼,「政府犯不著為咗三千幾蚊而刁難市民」。





【案件編號:HCAL425/19】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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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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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國灝於1952年10月出生,現年66歲,退休近30年。利害,36歲退休,係佢自己本事,定係政府供養咗佢30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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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開始,往下一個目標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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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樂香江幸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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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4 小白龍

做散工逃税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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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7 nyanko

用逃稅形容呢類人就太誇張啦,好多人係唔入稅網架,我係話綜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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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如意 健康 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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