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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指丁屋政策歧視女性 政府鄉議局反駁屬合法權益
高等法院今日(8日)挑戰丁屋政策的司法覆核案件頒下書面判決,裁定申請人「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和社工呂智恆部分勝訴,包括涉及私人協約批地及換地的兩種丁屋。
申請人一方早前提出,政府於1972年推出的丁屋政策,並非沿自英國於1898年租借新界前的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故不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而丁屋政策是一項歧視非新界原居民和女性的政策,因此屬違憲。

政府和鄉議局雙方均認為,丁屋政策屬《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並以今次司法覆核有嚴重延誤為理由,要求法庭拒絕撤銷丁屋政策。鄉議局指,自1972年至今,政府共收到約11萬宗丁屋申請,當中逾10萬宗已完成,其他則正在處理中,法庭一旦撤銷丁屋政策,將會對政府的行政和許多已建丁屋或在輪候的人士構成損害。

不過,政府和鄉議局的立場並非完全一致。政府指,《基本去》第40條保障的只是「申請權益」,新界男性原居民一生可申請一次建丁屋,但政府可以不批准申請。不過,鄉議局卻認為,第40條要保障的是「建屋權益」,新界男性原居民一生可獲得一次「建屋」權益,如果符合政策的標準,政府必須批准。


政府於1972年推出丁屋政策。


郭卓堅挑戰丁屋政策部分勝訴 官令暫緩執行判決半年

自政府於47年前推出丁屋政策後,估計已建成逾10萬間丁屋,但該政策首次受到法律挑戰,「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和社工呂智恆(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日(8日)頒下書面判決,申請人挑戰丁屋政策部分勝訴,包括涉及私人協約批地及換地的兩種丁屋,但透過免費建屋牌照申請興建丁屋的丁權則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

法官指示各方在21日內就法庭應頒發的命令提交書面陳詞,由於案件對新界原居民有影響,並可能會上訴到上訴庭,會下令暫緩執行判決6個月。

申請人入稟要求法庭宣布地政總署自1991年《人權法》生效後所有批准的興建丁屋決定全屬違憲。政府和新界鄉議局提出反駁,指丁屋政策是《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其中一項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高等法院去年聽取三方的陳詞後,押後至今日頒書面判決。


郭卓堅早前入稟高等法院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


政府於47年前推出丁屋政策,估計至今已建成逾10萬間丁屋。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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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屋政策受挑戰﹗「覆核王」郭卓堅2015年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指丁屋政策違憲及違反《人權法》,要求廢除新界原居民丁權,社工呂智恆及後加入訟訴。 案件於去年底審結,法官今早頒下判詞,裁定涉及私人協約方式或以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違憲,但在私人土地上建屋的丁權則受《基本法》中所指的合法傳統權益保障。法官下令三方於21日內作書面陳詞,商討判詞最終定案,而由於影響政府的土地政策,法官頒令暫緩執行判詞6個月。鄉議局代表則在庭外強調,判詞並非判政府完全敗訴,原居民合法權益仍然有效。
本案答辯方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鄉議局為有利害關係一方。
審訊期間,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狀李柱銘指,丁屋政策規定成年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方可受惠,歧視非原居民及女性原居民,有違《基本法》第25條、即「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項;又指港府一直不敢面對丁屋政策,議而不決,立法會雖已通過《性別歧視條例》,但政府沒處理丁屋政策涉及的歧視問題。
【案件編號:HCAL260/15】
記者鄭語霆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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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開始,往下一個目標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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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男輕女 = 忘本;因為人人都係女人生嘅!

或許有D"物種"例外,因為佢地唔係X生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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