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辦理購樓手續時繳付的費用
17.1 買方在辦理購樓手續時須繳付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費用:
(a) 所有應繳的印花稅(註五);
(b) 於土地註冊處登記契據文件的註冊費;
(c) 律師費用:
(i) 買方(除非自行委聘律師)須繳付房委會所委聘的律師的法律費用。有關房
委會所委聘的律師辦理居屋單位的買賣手續的律師費用容後通知(請注意:
房委會所委聘的律師只代表房委會而非代表買方);
(ii) 若買方自行委聘另一位代表律師,則只須負責支付本身的律師費用;
(d) 契據文件(包括政府地契、公契、其他有關契約等)的核證副本的費用;
(e) 如買方未能依照買賣協議在指定日期或之前完成交易,房委會有權在不影響其他補救
措施的情況下,向買方收取未付樓價的利息(利率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公布
的最優惠利率加年息二厘);
(f) 清理裝修廢料的費用(如有)、裝修保證按金(如有)和特別基金(如有);及
(g) 管理費、管理費按金及由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訂明所需繳付的徵款(如有)。
17.2 如買方需以按揭貸款購買單位,則另須支付:
(a) 於土地註冊處登記按揭契據的註冊費;及
(b) 貸款銀行或財務機構或其律師安排有關按揭貸款的法律手續費用。(請注意﹕如貸款
銀行或財務機構委聘房委會所委任的律師同時辦理按揭契據手續,該律師行會另行收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