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寫租約條款苛刻基層焗捱 調查指濫收水電費最嚴重
港人愈住愈細成為常態,更要面對苛刻租約條款。有團體舉辦「最離譜租約條款選舉」,由100名住在葵青區不適切居所(包括劏房、籠屋、床位、板間房或天台屋)的居民選出,最終「濫收水電費」獲得最高票數,成為第1位;「退租賠償不平等」及「違法收回單位」成為第2及第3位最離譜條款。團體認為,現於文具店出售的標準租約五花八門,業主可以手寫加上不平等條約,令租客欠缺保障,促請政府立法規管。
團體葵涌劏房居民大聯盟今年7至8月收集租戶租約資料,列出12項違法及不平等條款,並由相關居民選出。其中「濫收水電費」條文包括在租約列出較中電或水務署高的電及水費;「退租賠償不平等」條文要求租客在租用期內不得退租,否則需賠償租金;「違法收回單位」列明若欠租,業主有權不經警署或租務法庭自行收回單位。
市民梁先生居於葵涌一個40多呎的板間房3至4年,租金連水電費每月約2200多港元,其中水費按人頭計,每人每月需付150港元,電費每度電達2港元。他坦言,不清楚水及電的實際收費,故一直按業主要求交出相關費用。另有居在葵涌一間天台屋的市民黃女士,去年颱風山竹吹襲期間,其屋頂被吹走,全屋傢俬損毀,但不獲業主賠償,事後業主更立即終止租約,要求她兩日內離開。聯盟發言人洪一蘭指出,文具店標準租約最少有10個版本,部分業主更會手寫不同條款在租約上,提醒租客簽約時應仔細閱讀合約內容,政府亦有責任立法規管現時市面上的標準租約,規限違法及胡亂訂立的條款,同時加強市民對租約的認識,長遠亦應重新訂立租務管制政策,保障租客。
調查發現業主濫收租戶水電費問題最嚴重。
團體指標準租約五花八門,促政府立法規管。
梁先生指過去一直向業主繳交較實際高額的水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