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不獲接受申請的情況
2.2.1 整個公屋租戶家庭(包括一人家庭)的公屋申請將不獲接納。
2.2.2 每位申請人只許遞交一份申請表,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亦不可重複名列在其他的一般申請(即家庭
及長者一人申請) /「配額及計分制」申請內。重複的申請一概作廢。
2.2.3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業主或聯名業主及其配偶均不合資格提出申請。
2.2.4 各項資助置業計劃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合資格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接
納以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資格的申請:
(a) 經法庭裁定破產;
(b) 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c) 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
(d) 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
(e) 家庭面對健康或個人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並提供有關資助物業的土地註冊處前業主和現業主紀錄,以供房屋署考慮。
2.2.5 凡因九龍城寨清拆而獲得政府發給根據居屋價格訂定的補償並選擇自行安排居所的人士及其配偶,均不合資格申請公屋。
2.2.6 受房委會轄下屋邨清拆/重建計劃影響,或受香港房屋協會(房協)明華大廈重建計劃影響而選擇以現金津貼代替安置的一人戶或ニ人戶,在其相關租約終止日期起計兩年內,不合資格申請。受寮屋區清拆影響而已選擇領取現金津貼代替安置的一人或二人家庭,於領取津貼後兩年內不合資格申請。另受政府或其他機構(如市區重建局)的清拆影響而選擇領取現金津貼代替安置的家庭,於相關指定期內不合資格提出申請。
2.2.7 因觸犯「屋邨管理扣分制」或違反租約規定,而被房委會於2006年1月1日或以後終止公屋單位租約的前租戶及其在終止租約生效時年滿18歲的家庭成員,由終止租約日期起計2年內,不合資格申請公屋(因申請中轉房屋而必須遞交公屋申請表的申請人除外)。即使有關申請在終止租約日期前已獲登記,或因申請入住中轉房屋而獲准登記,其申請亦會由終止租約日期起計2年內暫時凍結,凍結期不會獲計算在其申請的輪候時間內(至於非長者一人申請者,其申請在凍結期間亦不會獲計算輪候時間分數)。到日後配屋時,此類申請人將不會獲編配至地理位置、樓齡和樓層比前公屋居所較佳的單位。此外,倘申請人家庭包括曾被終止租約後遷出公屋單位的前租戶,以及其時年滿18歲的家庭成員,仍未清繳前公屋單位的租金,則必須清還過去所有欠租及有關欠款後,才可透過公屋申請獲編配單位。上述所有的限制同樣適用於中轉房屋的前持證人及其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