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公屋不一定只有一個核心家庭,
房署容許父母(一個核心)+兒子(女兒)&媳婦(女婿)(另一個核心),
這種有父子關係的雙核心存在。
但不容許大兒子&媳婦+小兒子&媳婦,
這種兄弟關係雙核心存在。
「兩兄弟如果其中一人結婚就要遷出」這句也是錯的,
正如上方的例子,
其中一位兄弟結婚也不會影響戶籍任何成員遷出,
例如弟弟結婚了,
戶籍內就可以變成父母+哥哥+弟弟&媳婦,
這是很正常並符合雙核心資格,
但因為父子關係的雙核心資格已被弟弟使用了,
因此哥哥一旦結婚,哥哥便需要刪除戶籍搬遷,
另行申請另一間公屋。
但哥哥只要一世唔結婚,
他也可以一世住在該公屋。
因此假如父母將來過世了,
戶籍便會餘下弟弟&媳婦+哥哥,
除非哥哥自行搬走刪除戶籍,
否則弟弟&媳婦一家永遠無法趕走未婚的哥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