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倡提高罰則增阻嚇力
一名公屋租戶及公屋申請人,分別隱瞞擁有住宅物業及新界土地,,同樣判監6星期、緩刑12個月,各罰1.2萬元及5千元。
九龍城裁判法院周一處理了兩宗公屋居民及公屋申請人,向房屋署作出虛假陳述的案件。
其中一人,是深水埗海麗邨公屋租戶,去年填入息資產申報,無提及擁有一個估值約413萬元的住宅物業,署方調查揭發。裁判官判其判監6星期、緩刑12個月,罰款1.2萬元。房署收回有關公屋單位。
另一宗公屋申請人2018年交表排「上樓」時,無申報擁有一幅市值約140萬元的新界土地,超出資產限額44萬元,罪成同樣判囚6星期、緩刑12個月,罰款就輕些、是5千元。他的公屋申請亦被取消。
根據《房屋條例》作出虛假陳述,最高罰5萬元及監禁6個月;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最高罰2.5萬元及監禁3個月。違例的五年內不可再申請公屋。
有關注團體認為應提高罰則,加強阻嚇力。
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稱:「簽了申報文件要承擔法律責任,那怕真的(申報)金額上不多都好,這個都是申請者或者公屋住戶有責任需申報有關資料,而都不可說,貪求避過一些僥倖心態去避過。」
他又指,房委會早前通過收緊公屋富戶政策,包括住戶須每兩年申報一次是否持有物業等,相信可打擊濫用公屋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