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民早前在社交平台分享經歷,指僱主在解僱一位同事之餘,更使計令該同事無法獲得應得的代通知金。該老闆的做法究竟是否合乎《僱傭條例》?
有網民表示,老闆上月炒了一位員工,而為了免除補發七日薪金予該員工,他決定早七日通知他解僱決定之餘,更要求他放七天大假。
早前有網民來稿,事主指老闆解僱了一名同事,但沒有按勞工法例規定補發七日薪金,而是給予該員工七日通知期,亦因該員工仍有七日大假,因此老闆便勒令他即時放大假,使該同事在沒有獲得任何賠償下即時離職。這個做法惹起網民熱議,而且老闆的做法似乎已觸犯了僱傭條例!
有網民指老闆這個做法等於借故省下該員工整整十四天的薪金,因如要即時解僱他,便應同時發放他應得的七天代通知金以及那七天有薪大假的工資,所以認為此老闆做法非常無理。
那麼僱傭條例又有怎樣的指引呢?
Q1. 如僱主或僱員想終止僱傭合約,須要給予對方多長的通知期或多少代通知金?
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中的「終止僱傭合約一環」指,如果合約是連續性合約,所需的通知期會按聘用時間長短而定:
1. 若是在試用期的首個月內解除僱傭合約,無需通知期。
2. 若是在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當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的話,便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作出通知,而通知期是不可少於七天;如僱傭合約沒有明確規定,通知期便不可少於七天。
3. 若是無試用期/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而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便須依照合約明確規定,但不少於七日作通知;如僱傭合約沒有明確規定,通知期便不少於一個月。
至於相關的代通知金計算方法如下:
1. 若是在試用期的首一個月內作通知,無需代通知金。
2.若通知期以日或星期為單位,代通知金以「僱員在終止合約前的12個月內的每日平均工資」 x 「通知期內通常須付給僱員工資的日數」作計算。
3. 如通知期以月為單位,代通知金為以『「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 x 通知期的月數』作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