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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爛尾,裝修東主遭海關拘捕!

【星島日報報道】裝修逾期未完工,東主遭海關拘捕!海關早前接獲任職入境處的公屋戶主舉報,稱裝修公司在合約規定期限,未完成裝修工程,關員經調查後,昨掩至位於屯門的裝修公司,以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拘捕東主,而涉及的工程款項近三十二萬元。

海關引用《商品說明條例》拘捕裝修東主,打擊不良營商手法。被捕六十歲東主姓梁,在屯門石排頭路一工廈開設裝修公司,入行逾三十年,沒有前科,他經調查後已獲准保釋;案中受害住戶姓陳,五十多歲,入境處職員,裝修單位為元朗朗屏邨畫屏樓一公屋戶。

根據裝修合約內容,戶主與裝修公司在去年十二月十三日簽約為全屋裝修,列明裝修連家具費用為三十一萬八千元,分四期付款,當天陳已付七萬元,同月底再付十三萬元,至今年二月十三日再付十萬元,合共三十萬元,若沒追加款項,仍欠一萬八千元尾數,而合約訂明完工日為今年三月二日,惟至今仍未完工,已逾期三個多月。

據悉,陳在合約列明完工日期後視察單位,發現部分電線仍外露,地腳未完成安裝,「甩皮甩骨」,他曾表示不滿,惟未能解決糾紛,氣憤地搬進該單位居住及作出舉報。

參與行動的姓黃海關人員表示,海關今年四月接報後深入調查,至昨午五時,海關不良營商手法調查課第一組人員前往該裝修公司,以涉嫌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拘捕東主和帶走包括合約等證物。

海關提醒,任何商戶如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工程監督師詹濟南表示,業主若找「一人公司」進行家居裝修工程,遇到爛尾或工程延誤機會較多,而聘用裝修公司一定要找有牌照登記、設有辦事處的公司,且要考慮其規模、信譽是否良好。

詹提醒訂明合約要詳細,包括用料、後加工程計算、完工日期等,亦要訂明若工程延誤的賠償方法,例如賠償租屋暫住租金,又或每延誤一天賠多少錢,甚至可以訂明雙方解約的條款。詹補充,業主可找律師協助,作為付款中介者,以保障雙方利益。

同類事件時有發生,不少藝人亦成受害者,其中王祖藍位於大埔的新婚居所,兩年多前花三百萬元裝修,結果要付五百萬元,其他受害藝人還有楊婉儀及吳鎮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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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雞儆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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