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形容為「網絡23條」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即將在立法會恢復二讀,政府、版權持有人以及商會等大力推動立法,網民、民間團體、創作人均憂慮立法會損言論和創作自由,日後隨時「中伏」,誤墮法網。《立場新聞》製作懶人包,解釋「網絡23條」殺到埋身的風險。
1.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點嚟?
根據現行《版權條例》,任何人分發侵權複製品,有可能被民事追究,同屬刑事罪行。但以串流方式如YouTube、facebook分發侵權物品,不會留下複製品,法例上不能定義為侵權。政府在2009年提出修訂版權法,賦予版權持有人「傳播權」,將所有以電子傳播方式如 YouTube、 facebook等,全數納入規管。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出台,規管YouTube、facebook等所有電子傳播方式,任何人以有關方式轉播侵權作品,不但可被追究民事責任,更有機會負上刑責,條例被轟窒礙創作以及言論自由。2012年中,在爭議聲中,政府主動擱置條例,重新諮詢。去年,當局重新推出《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加入豁免範圍,企圖說服關注團體、網民接受。
2. 與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有何分別?
新推出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把戲仿、諷刺、滑稽、模仿、評論時事及「引用」等作品納入豁免範圍。至於非惡搞或時事題材的舊曲新詞、翻唱作品、同人誌作品等,則不獲豁免。轉播不獲豁免的侵權作品,可被版權持有人民事追究,也有可能被當局刑事檢控,最高刑罰監禁四年以及每項侵權得品處以5萬元的罰款。當局就一再強調,法例中強調如有關分發/傳播沒有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經濟損害,特別是不會取代原作品,不會有刑事責任;但關注團體認為,豁免範圍有限,網民仍容易誤導法網。
3. 新增豁免下,咩係侵權作品?點解?
Cap圖回應時事 — 合法
當局指出,如截圖符合批評或評論某作品、評論時事、戲仿或引用等目的,就不構成侵權,但有需要作確認聲明,列明截圖來源。
認真翻唱 — 侵權
若然翻唱作品符合評論時事、戲仿等豁免範圍,不屬違法。但如果不符上述豁免、又未獲版權持有人批准,則有機會被視為侵權。當局認為,認真翻唱作品,只屬抒發個人情感或展示才藝,未有充分的公共政策理由獲得豁免。
舊曲新詞 — 睇情況
當局指出,如果只是填上新詞而沒有複製原有歌詞的實質部分,單純以文本表達新詞、不涉及複製或演唱原有的音樂部分,並不構成侵權。除非符合評論時事、戲仿等豁免範圍,否則如演唱填上新詞的歌曲並上載至互聯網,或進行錄製、分發便有可能構成侵權。
翻攝遊戲畫面 — 睇情況
電子遊戲當中出現的圖案和音樂,或會涉及版權作品。當局指出,現時多數翻攝遊戲畫面的上載片段,包含遊戲者的評論或導引,如果有關評論涉及遊戲本身,豁免已經適用。但若果沒有相關評論或導引,當局在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中,並明確交代是否侵權。
(詳見:知識產權署網站 以及商經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