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委員會即張宣判,威仔有機會由上樓直接變回訓街...
十一年前,威仔抑鬱症病發而流落街頭,經過宿舍介入後情況穩定,之後搬至板間房居住。性情頗內向的威仔,早年在內地遇上心儀對象,一直靠中港兩邊走來維繫。那邊廂,知道他申請了十一年的公屋單位已獲分派,一切似乎美滿結局... ...但我們收到威仔的短訊—房署要收回他的公屋單位並控告威仔虛報資料—他想死。
其實威仔結婚後已第一時間主動通知房署職員,並告知有關人士他太太還在內地,但職員卻沒有給予任何提示或指引(如結婚後以家庭輪候重新排隊);事隔兩年到上樓那天威仔亦告知職員他已婚,但房署由始至終都沒有向他表示違規,反而直至入伙兩個多月後才提出指控。房署控告內容指威仔申請公屋時是以「單身人士」身份申請,攞樓時卻是已婚。所以房署認為要收回其單位,並且必須重新排過「家庭輪候」的申請;亦因為威仔已婚,房署認為他隱瞞資料,所以控告他虛報陳述。
面對被控告加上情緒的突襲,威仔的抑鬱症更再次病發,事情也令他們的夫婦關係大為緊張,情況不太理想。威仔如臨大敵般,同工們決定為他作抗辨代表向房署提出上訴!
在上訴委員會中,高級房署屋邨經理在代表面前宣讀一段又一段的公屋條例向威仔作出指控;而我們代表威仔抗辯時,則向控方提問是否因為房署職員多番疏忽才導致今日局面?威仔用了11年時間輪候公屋才上樓,每次見房署職員也會如實提到自己的處境;而且就算已婚都只住在一至二人單位裡,無論在時間上或單位中,也沒有得到任何明顯的好處。
經過三星期的等候,上訴庭判了威仔勝訴—可以與太太繼續住在原有單位。
我們不禁疑問,
1) 房署條例的疆化,單為打擊濫用而提出控告—當中涉及多位職員各自為政,控訴時卻沒有人充份了解事件經過及始末和介定責任誰屬!
2) 房署對於精神病患者的處境似乎沒有特別一套細緻跟進的策略?
3) 威仔的損失、同工的同行和義務律師的時間只因起初那根本不成立的控罪,誰才是真正要為此負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