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今日(8日)挑戰丁屋政策的司法覆核案件頒下書面判決,裁定申請人「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和社工呂智恆部分勝訴,包括涉及私人協約批地及換地的兩種丁屋。
申請人一方早前提出,政府於1972年推出的丁屋政策,並非沿自英國於1898年租借新界前的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故不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而丁屋政策是一項歧視非新界原居民和女性的政策,因此屬違憲。
政府和鄉議局雙方均認為,丁屋政策屬《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並以今次司法覆核有嚴重延誤為理由,要求法庭拒絕撤銷丁屋政策。鄉議局指,自1972年至今,政府共收到約11萬宗丁屋申請,當中逾10萬宗已完成,其他則正在處理中,法庭一旦撤銷丁屋政策,將會對政府的行政和許多已建丁屋或在輪候的人士構成損害。
不過,政府和鄉議局的立場並非完全一致。政府指,《基本去》第40條保障的只是「申請權益」,新界男性原居民一生可申請一次建丁屋,但政府可以不批准申請。不過,鄉議局卻認為,第40條要保障的是「建屋權益」,新界男性原居民一生可獲得一次「建屋」權益,如果符合政策的標準,政府必須批准。
政府於1972年推出丁屋政策。
郭卓堅挑戰丁屋政策部分勝訴 官令暫緩執行判決半年
自政府於47年前推出丁屋政策後,估計已建成逾10萬間丁屋,但該政策首次受到法律挑戰,「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和社工呂智恆(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日(8日)頒下書面判決,申請人挑戰丁屋政策部分勝訴,包括涉及私人協約批地及換地的兩種丁屋,但透過免費建屋牌照申請興建丁屋的丁權則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
法官指示各方在21日內就法庭應頒發的命令提交書面陳詞,由於案件對新界原居民有影響,並可能會上訴到上訴庭,會下令暫緩執行判決6個月。
申請人入稟要求法庭宣布地政總署自1991年《人權法》生效後所有批准的興建丁屋決定全屬違憲。政府和新界鄉議局提出反駁,指丁屋政策是《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其中一項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高等法院去年聽取三方的陳詞後,押後至今日頒書面判決。
郭卓堅早前入稟高等法院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
政府於47年前推出丁屋政策,估計至今已建成逾10萬間丁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