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4 loklok006
其實房屋署制定「單身人士有公屋戶籍要先扣30分」同埋「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皆有公屋戶籍須凍結1年」嘅規矩,目的係增加有公屋戶籍人士上樓既難度
你有公屋戶籍,即係你係合法地居住於戶籍單位,換言之你唔係有逼切住屋需要
你唔想比房屋署先扣30分,就要先除戶籍,表示你已經唔可以係原戶籍單位居住,而香港又無物業(申請條件之一),有逼切住屋需要,所以毋須先扣30分
房屋署就係用呢個機制嚟增加有公屋戶籍的申請人上樓難度
而你個問題似乎係想拎哂兩邊著數,一方面唔想俾人先扣30分,但另一方面又打算繼續住係戶籍單位
但房屋署就係唔想你咁做,所以先制定上述規矩
如果刪除戶籍後申請公屋,但可以照常住返原戶籍單位,咁上述規矩其實係廢架喎,個個都刪除戶籍避免扣分啦,反正都可以照住
答返正題:
若果你刪除左戶籍,但住址又用返原戶籍單位,其實即係話俾房署聽,你係非法住戶囉
至於非法住戶問題,可以參考房屋署打擊濫用公屋頁面
以下為節錄:
常見濫用公屋行為
•分租或轉租單位 (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
若租戶嚴重違反租約濫用公屋,我們將不予警告,終止其租約。
當然,你可以刪除戶籍但住址照填原戶籍單位,但有咩後果就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