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上
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
倘 離 婚 夫 婦 均 各 自 獲 判 一 名 或 以 上 子 女 的 管 養 權,或 戶 籍 亦包括其他親屬,則在離婚雙方(各自申報)均符合下列條件的 情況下,房署會考慮為雙方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
1. 「全面經濟況狀審查」,即:家庭(即倘申請獲得批 准後,將會一同居住的家庭組合)入息及資產均不超 逾輪候冊入息及資產限額;及
2. 「住宅業權審查」,即:自提出申請日期起計,直 至新租約之簽約日期為止,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 有任何住宅物業。
他們亦可選擇以綠表資格(有效期一年)申請透過各項資 助自置居所計劃置業,以代替接受公屋編配。
在 獲 配 各 自 的 公 屋 單 位 後,不 論 他 們 在 公 屋 居 住 的 年 期 長 短,雙方均須每兩年向房署申報家庭入息/資產一次。繳交原 有及倍半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住戶,每兩年須申報家庭入息一 次;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住戶則須每兩年申報資產一 次;但若所持的租約是根據「批出新租約政策」所批出,則住 戶在獲配各自的公屋單位後,不論繳付任何租金水平,均仍須 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
無資格取得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
未能通過「全面經濟況狀審查」或未能符合「住宅業權審 查」規定的一方須遷出公屋單位。倘並無擁有物業的一方未能 通過「全面經濟況狀審查」,他/她可以申請在新界區中轉房 屋暫住,惟居住期不得超過一年(期間須繳交市值暫准租用證 費)。
倘 離 婚 雙 方 均 未 能 符 合 條 件,他 們 可 以 撤 回 有 關 要 求 編 配 各自的公屋單位的申請,並須自行解決住屋安排。
如有需要,他們應與社會福利署(社署)聯絡,以便取得適 當的援助。
認可住客的離婚
承租人的租住權不應因為認可住客的離婚而被剝奪。通 常,與承租人無直接關係的離婚人士(如姻親)須遷出公屋單位 及刪除戶籍。如有需要,須離去的一方可與社署聯絡,以便取 得適當的援助。
「有條件租約」計劃
若 申 請 離 婚 的 個 案 涉 及 的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需 時 很 長,而 在 辦 理離婚手續期間,帶著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急切需要居所,房署 會 按 社 署 的 推 薦 , 從 體 恤 安 置 轄 下「 有 條 件 租 約 」計 劃 配 額 中 , 為他們安排暫時入住另一公屋單位。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起 ,「 有 條 件 租 約 」 政 策 的 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下列類別的已提出離婚呈請的家庭暴力 受害者-
1. 沒有子女的配偶;以及
2. 離開婚姻居所而沒有帶同「受供養子女」的配偶。
然而,這兩類人士仍須經社署的專業評估及推薦,核實為 真正有住屋需要及極需援助者,房署才會向他們批出「有條件 租約」。
當 離 婚 訴 訟 完 結 後 ,「 有 條 件 租 約 」 的 受 惠 人 士 須 通 過 入 息及資產限額定於輪候冊水平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符合 「住宅業權審查」的規定,並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方可 把「有條件租約」轉為正常租約。
未能通過規定的「有條件租約」受惠人士須退回公屋單 位。然而,他/她可與社署聯絡,以便該署核實他/她是否仍然 有 資 格 獲 「 體 恤 安 置 」。 如 個 案 的 「 體 恤 安 置 」 資 格 再 獲 確 定 , 房署會把在「有條件租約」下出租的單位以正常租約批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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