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申請用3A條,我哋都可以作出反對任何業主或《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1)(a)或(b)條所提及的人士如欲反 對藉召開有關會議委出管理委員會,可於開會日期至少七天之前,將 反對召開業主會議的通知書送達主管當局。
7. 反對主管當局頒令的通知書須採用表格三所載格式,並經由所屬的民 政事務處遞交給主管當局。在提交通知時,須附上由土地註冊處發出 載列該等業主在建築物內所擁有單位的最新資料的業主登記冊紀錄。 反對的業主或人士會於反對期屆滿後獲通知反對結果。
8. 倘提出反對的業主所擁有的業權份數合計不少於建築物總業權份數 的 20%,則主管當局發出的命令將告無效。如遇此情況,主管當局會 向業主會議的召集人發出通知書,而召集人則須將通知書的內容知會 所有業主或曾接獲開會通告的其他人士。民政事務處亦會將通知書的 副本張貼在建築物的顯眼處。
回應 #132 愛景泰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