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佢如果講係結構問題,真係抗議都唔會有用,除非唔要....
而且
根據香港法例第283章 《房屋條例》
16條屋邨內土地的租契
(1) 在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下,委員會可─
(b) 訂定出租或佔用屋邨內任何土地的條款、契諾及條件。
有這個真係吹佢唔脹
而且跟據同例22條視察處所
獲授權人員可隨時和為執行職務而進入和視察─
(a) 屋邨內任何土地
真係想唔俾佢入屋又唔係太可行
另外
同例29條妨礙
任何人妨礙委員會或獲授權人員行使根據本條例所授予的權力或執行根據本條例所委以的職
責,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所以大家都係同丘議員聯絡左先,唔係就咁噪或偷偷地做都乜好處,俾人告左仲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