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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0 chitchit


   會計埋申請人年齡,供款能力,所以好多人計唔掂數放棄,等下一次本帖最後由 angusluk1982 於 2015-06-29 12:24:1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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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老人家,最大問題係死後,業權要交待得好,如果唔係其他兄弟姐妹會出來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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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實無長者個d可能會更想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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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036 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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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2 angusluk1982

申請人必須成為所購買單位的業主。此外,申請人可與名列申請表上的一名成年家庭成員以不可由第三者繼受的「 聯權 共 有」方 式( 俗稱「 長命契」)共同擁有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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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名購買物業的方式有兩種,其一是俗稱的長命契,英文是Joint Tenancy,進有最長命的話,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物業的持有人亦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受給所指定的受益人。


長命契存有的明顯益處,就是業權會因死亡而自動轉讓,不用辦理承辦手續,最長命的人假如想將物業全部轉讓給另一人,不論是以正常買賣或以送贈方式進行,只須要在契據上寫明其餘的業權持有人已過世,並有死亡証,再加上死者的遺產已繳納了應 繳的遺產稅或遺產稅已獲當局豁免。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並不是沒有辦法的。他必須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這樣的工夫當然不會是平常人可以做得到,要辦理就當然要找律師了,這樣做亦可因此減少出錯的機會。


瓜分後的業權,不但可以自由繼承,理論上也可以進行買賣,當然,在市場上,買樓的人只會買樓宇的全個單位,絕不會無故只買入單位中的半份。


聯名物業有一極大壞處,就是買賣必須要由兩人簽署方為有效,換言之,雙方如果有糾紛,例如是就買賣的價錢或時間等等,便會連累甚大,樓宇不能按市場規律順利賣出,甚或其中一人出意反意,簽了合約後卻不願簽樓契,都會造成極大的困難。

本帖最後由 alexyuyoho 於 2015-06-29 14:17:28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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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7 alexyuy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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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打去房委,真係因應次序優先,才check 申請人d料啱唔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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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次序係咁跳,同埋d唔係有長者會跌番落去後d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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