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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 » 公共出租房屋 » 屋邨管理 » 離婚分戶,但前夫係戶主唔肯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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搵社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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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
扩3 G13072XXX
天伦乐~12901XX至12926x
6/2012拎卡 11/2013见主任
2/2014 STEP 2  3/2015再查
10/2016 step 3  28/10 step4
水仔是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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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個人渣。唔好再被動,搵社工幫手。大不了自己申請。
G1318
感謝主給我欣田安樂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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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係咪香港永久居民先,好似要3粒星至可以做戶主,建議直接向社工同房署求助會直接啲,加油,早日重過新生
13年轉擴3,G1283-1285,12/10 s3 ,13/10 s4, 14/10收信派茂泉中高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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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搵你所在屋村的地區議員吧,
擴2  G1380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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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自己可以申請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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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處在2015年發表的專題研究,香港的離婚數字持續上升。在處理離婚公屋住戶的住屋安排,房屋署視乎個別情況,靈活處理。為免對陷入婚姻危機中的家庭造成壓力,或影響他們修好的機會,一般來說,房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

當辦妥離婚手續後,承租人及/或其前配偶應與所屬屋邨辦事處聯絡。房署職員會安排面談向離婚住戶講解有關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政策。

如戶主夫婦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為顧及子女的住屋需要,房署通常會將公屋租住權撥歸獲法庭判予子女管養權或可與子女共住的一方;又或取得所有認可住客同意共住的一方;而單身的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

未獲得租住權的一方,倘無法另覓居所,而又符合入住中轉房屋資格(包括入息、資產、無擁有住宅物業等條件),可申請新界區中轉房屋的一人單位,以解決即時的住屋需要;及可 透過單身人士登記申請公屋,並可獲縮減輪候時間,減幅相等於前租約的居住期,但最長以三年為限。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申請離婚的個案涉及的法律訴訟程序需時很長,而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帶著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急切需要居所,房署會按社會福利署的推薦,以體恤方式處理他們的暫時住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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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2  G1380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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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那位女仕,第一離婚証簽了未,法律那份?第一:為何住房署找你交租?不找他。你已搬出!找社工反映事件,發生事情,一起去跟進,但你要清晰不會再和好!這是第一大前題! 由你約房署主任,你要和社工一起會議。証明所說情況問題。帶備離婚証,簽已搬出聲明。因你無申請公屋,你只好報警和找社工跟進!並要求分戶。到現在你還幫交租有多少次。如全部,那申請他搬出,叫房署安排一個保密新單位給你和女兒等,只要你是香港人永久居留證。就ok. 如果你是新移民,搞事一定是你!!!計劃好全部先到香港!!!
擴2。G13418...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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