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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頁 » 本港基建與民生 » 其他 » 『不准在此行人隧道內露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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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宿者,正確稱呼為“無家者”,較為友善的應該稱呼他們為“街友”(生活在街頭的朋友)。
就圖中所見,雖則未到現場察看,但張貼此標語者應該是某政府部門(較大機會為民政署)。誠然,政府既已得知該處有一群街友聚居,而他們更是基層市民中的最弱勢,為什麼政府不是馬上派員到場視察?又或者聯絡該區負責無家者服務的NGO去協助街友?而是貼出此“冷漠無情”的告示,警告街友們不要再在此處休息……
這是一個“以民為本”的政府應該做的嗎?
還是一個“將心比心”的特首應有之作為?
「 就讓我們一起同行、擁抱希望、分享快樂!」還記得林鄭的施政報告最後以此句作結,說穿了原來只是“美麗的謊言”。
我不是政府官員、也不是議員政客、更不是社福人員,但我卻知道“願意接納基層市民,用心關顧弱勢社群”是每一個市民的應有責任!
無家朋友流落街頭不是他們所願,只是無奈為勢所迫……請大家多留意一下身邊或社區裡這群“未曾被看見”的街坊朋友。
【作參考:其實“露宿街頭”從來也不是違法的,最多食環署也可只控告該事主阻街(假如雜物太多以至阻礙了街道的一定面積)……
假如在街頭巷尾搭建帳篷、小屋則會由地政署發出清拆令……
若在康文署管理的公園內躺臥休息,他們則會以“遊樂場條例”進行驅趕……
正因各政府部門也沒有相關政策去處理無家者,所以街友們只能被視作人球般推來推去,從未得到正視!】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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