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要出席,雖然好可能亂成一團或有搶咪情況
0hbadman 發表於 2021-03-26 10:38:31 原文
咪又係跟住條法例去做架啫。。。第344章 《建築物管理條例》 ── 第3條 委出管理委員會
召開這次業主會議的目的,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 條的規定成立業主立案
法團,並委出管理委員會。會議也會委任主席、副主席(如業主藉決議通過設立此職位的話)、
秘書、司庫各一名,以及其他委員。會上並會討論和議決與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相關的事項。會
議議程如下︰
(1) 議決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和委出管理委員會
(2) 議決管理委員會的委員人數
(3) 議決委任管理委員會委員
(4) 議決是否設立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職位
(5) 議決委任管理委員會主席一名
(6) 議決委任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如決議通過設立此職位的話)一名
(7) 議決委任管理委員會秘書一名
(8) 議決委任管理委員會司庫一名
(9) 議決業主立案法團的註冊地址
(10) 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