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38 elegantjoy
2018起賣嘅居屋改咗例:在(i)接收有關單位的日期;或(ii)轉讓契據的日期起的第 10 個工作(包括簽署日期在內)開始計算,以較早者為準。須即時向房屋署遞交《遷出通知書》,在 60 天之內終止現居單位的租約/定期暫准居住證,並於租約/定期暫准居住證終止當日或之前將該公屋單位騰空交回房委會。
如果60日內交唔到,可以申請延期30日,要交三倍租金佔用費但仍有差餉減免,過埋呢30日都都交唔到屋,房署會出信俾多7日你搬走,再唔搬房署會出最後通知俾多28日你搬走,之後房署可以爆門趕你走收返間公屋。而最後嗰7+21日會收三倍租金嘅租值保償金但無差餉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