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白田邨六人家庭重建戶(一家四口+外母+舅父), 我自己一家四口在2013年申請公屋。
由於我外母住既白田邨要重建, 當時負責我哋嗰棟樓嘅主任話可以加我哋一家四口嘅名入去, 可以搬去兩間三至四人單位。 但一定要我的公屋申請, 日後唔可以再加舅父其老婆或其子女個名字入去。 當時我再三詢問佢係咪一定派兩間三至四人單位, 佢仲好肯定咁同我講一定派兩間三至四人單位, 並且同座同層, 佢仲當場幫我取消公屋申請。
但當公佈了編配標準, 我發現同主任講嘅說話唔一樣, 於是我即刻去問佢, 佢竟然同我講佢當時無講過"一定"派兩間三至四人單位。
我想問一個普通三人家庭申請公屋都會獲派3至4人單位, 點解六人家庭唔係派兩間三至四人單位? 房署職員講嘢係咪唔需要負責任 ?點解要騙一個安份守己等咗七年公屋嘅小市民? 去到呢個時候我仲有咩可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