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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四] 租天台屋死約期間被迫遷零賠償
陳小姐與兩名七歲兒子去年搬到葵涌區一僭建天台屋,靠積蓄生活。

她與業主簽了兩年死約,租金4700元,本以為可確保這兩年可安安樂樂,不用擔心被業主加租和迫遷,但最近業主收到屋宇署的清拆令,要求業主於限期前清拆屬僭建物的天台屋,她旋即跌進迫遷的惡夢。雖然已簽租約,但租約訂明死約期間退租的罰則(賠償餘下租期租金)只限制租客,業主只須一個月通知,即可要求租客在死約期間搬離。簽了「不平等租約」,她才發現簽了也是白簽,根本不能保障她的住屋權。

天台屋面積一般較私樓劏房大,呎租相對便宜,就是因為隨時面臨政府清拆行動而被迫遷的危機。150呎、有獨立廚廁;而且,業主也根據政府水平收取水電費,沒有濫收,以上種種,已較她之前住的劏房條件及環境好。這些好處對陳小姐來說也是非常吸引。

天台屋除了迫遷危機,通常也有嚴重漏水問題,陳小姐說下雨時連床也會弄濕,但業主以即將清拆為籍口拒絕維修。雖然單位有很多窗戶,但有一條排氣管道通過全棟大廈直到天台排出,她在天台屋常感到臭味難擋,中人欲吐,間或由排氣口傳來大水二便味、垃圾味、發霉味、各式洗髮水味等,所以她也很少開窗。

業主現時與屋宇署探討延長清拆令限期,讓她住到租約期滿,但未知結果。陳小姐感到前路茫茫,如要搬遷,她也只可負擔劏房、僭建單位等房屋,安居樂業似乎仍相當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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