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4 ilovetravel8
C兄:
的確有時限!
由死者去世後的 12 個月內,
不過,有許多情況可以合理地延遲分發遺產;
但是,如果遺產代理人長期無理拖延,
則可能構成法庭將該代理人撤職的理由。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
*所謂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
*此人才有權處理死者的遺產,包括管理或分發相關資產予受益人。
*還有..請留意該物業定期繳交管理費、差餉..請問由邊個去負責?
*若然立志放棄繼承權,下載放棄遺產管理(有遺囑)權利書,上面有註冊日期,足以證明你當時是公屋住戶身分,但已經放棄繼承權,從此該遺產將歸政府所有,這被稱為「無主財物」。
**諗住繼承後即轉賣?時間上未必銜接,因為賣屋需時,等真正的買家出現,轉名文件喺填土廳亦有註冊日期,房署以你個人資料,已查到曾經擁有物業,你無法掩蓋這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