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
主頁 » 公共出租房屋 » 屋邨管理 » 繼承住宅物業問題🙏
頁尾 帖尾 顯示所有留言 搜索某用戶之留言 回帖 在本分區發新帖 搜索本分區 搜索 支持鍵盤翻頁

謝謝你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回應 #9 calbee

C兄這個假設唔合邏輯,夫妻係必須先離婚,邊係除名咁簡單?
基於子女未成年,要等法庭判撫養權,通常是判俾女方,可惜妳妻將會繼承價值二百萬遺產,咁就麻煩啲。
*想機關算盡?趁未收遺產之前,利用手上的公屋,求其買綠置、居屋;
*成為業主才真正擺脫限制,到時擁有兩個物業,收租、變現?看情況而定。
*房屋政策收緊ing,公屋並非永久居所,你們肯定屬於高危,唔好再貪平租,建議趁早安排*
翱翔天際⋯俯瞰人間⋯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回應 #4 ilovetravel8

C兄:
的確有時限!
由死者去世後的 12 個月內,
不過,有許多情況可以合理地延遲分發遺產;
但是,如果遺產代理人長期無理拖延,
則可能構成法庭將該代理人撤職的理由。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
*所謂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
*此人才有權處理死者的遺產,包括管理或分發相關資產予受益人。
*還有..請留意該物業定期繳交管理費、差餉..請問由邊個去負責?
*若然立志放棄繼承權,下載放棄遺產管理(有遺囑)權利書,上面有註冊日期,足以證明你當時是公屋住戶身分,但已經放棄繼承權,從此該遺產將歸政府所有,這被稱為「無主財物」。
**諗住繼承後即轉賣?時間上未必銜接,因為賣屋需時,等真正的買家出現,轉名文件喺填土廳亦有註冊日期,房署以你個人資料,已查到曾經擁有物業,你無法掩蓋這個事實**
翱翔天際⋯俯瞰人間⋯
分享 分享 讚好人數:0查看名單

頁首 帖首 在本分區發新帖 曾訪分區 支持鍵盤翻頁
重要提示:為免用戶蒙受損失及為公平起見, 一律嚴禁透露商戶或裝修師傅資料, 違者會被警告, 嚴重者將被禁言甚至禁訪本討論區, 敬請合作。 (詳情) (用戶守則)
抱歉! 你無權回帖。
如果你已建立帳戶但未登入, 請按此登入
你未建立帳戶? 請按此建立帳戶。(完全免費)
建立帳戶後請按此重載本頁

公屋申請速報系統 X
分區表  登記 登錄 頁首 回帖 搜索 頁尾 在本分區發新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