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買方的補救
(1) 凡賣方錯誤地忽略或拒絕將貨品交付買方,買方可向他提出因不獲交付貨品而要求損害賠
償的訴訟。
(2) 損害賠償的計算,是在事件的正常過程中,因賣方違約而直接及自然地造成的估計損失。
(3) 凡有關貨品是有現成市場的,則損害賠償的計算,表面須按合約價與貨品應交付時的市價
或時價之間的差額而予以確定;如並無訂定交付的時間,則按合約價與賣方忽略或拒絕交付貨品時
的市價或時價之間的差額予以確定。
條: 54 強制履行 30/06/1997
在任何因違約不交付特定貨品或經確定貨品而提出的訴訟中,法院如認為適當,可應原告人的
申請,藉法院的判決指示合約須予強制履行而不給予被告人在繳付損害賠償後保留貨品的選擇。該
項判決可不附帶條件,或可在損害賠償、貨價的繳付或其他方面附帶法院認為公正的條款及條件。
原告人可隨時在法院作出判決前提出該項申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6799165D2FEE3FA94825755E0033E532/6B319653BF0EB9F2482575EE00302FBE/$FILE/CAP_26_c_b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