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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回覆,舊樓呢樣社工有提到,其實社工安排咗住緊宿舍,上咗樓整體來講可能用少d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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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1 Monmonkei


    我都糸,吾知等几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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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Monmonkei
    我都糸,吾知等几耐
大腕範 發表於 2014-06-14 18:44:50 原文

我嘅 case 唔太趕,大慨一年喎!
家人
2014 11X分 市一
2014 申請體恤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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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請第二個月巳經可以恩恤安置,但自己照排隊不過排咗4年幾真係要同醫生講唔係死咗都未上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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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5 PAKKITFONG1971

恩恤都有分快慢,社工講咗唔會排快,所以預半年度啦!
有地方住緊!
家人
2014 11X分 市一
2014 申請體恤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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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 急或非緊急怎樣分類呢?我朋友一家四口,兩大兩細,男戶主因交通意外,雙腳截斷了,
太太要照顧佢,不能返工。生活費靠積蓄及保險賠償,每月要交租。
他們有搵社工攪恩恤,社工話他們的個案大有人在,不算什麼,不能申請
恩恤,只可排正常隊!朋友很是無奈。
他們由2011年初排新界4人到而家還未審查啊!
請問是否該區社工太忙,不幫他們處理或是這樣嚴重傷殘,都是‘小兒科‘呢?

希望各位俾d意見,我朋友需否向其他社工或議員求 助呢?
新3. G1264xxx. 2010年10月收藍卡。想要洪水橋。
step 1 :26/6/14(綱上轉字),17/7/14 審查(需補
交關愛基金確認信),21/7/14 確認補齊文件,30/9/14
應主任要求再傳真文件。
Step 2   : 9/10/14 審查合格
Step 4   : 1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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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 恤 安 置 
體 恤 安 置 是 一 項 房 屋 援 助 計 劃 , 目 的 是 為 有 真 正 及 迫 切 房 屋 需 要 而 沒 有 能 力 自 行 解 決 其 居 住 問 題 的 個 人 或 家 庭 提 供 房 屋 援 助 。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負 責 向 房 屋 署 ( 房 署 ) 推 薦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獲 得 租 住 公 屋 ( 公 屋 ) 單 位 的 分 配 。
在 體 恤 安 置 下 ,  有 條 件 租 約 計 劃  是 為 了 幫 助 正 在 辦 理 離 婚 手 續 及 一 直 負 責 管 養 子 女 的 人 士 , 在 等 待 離 婚 個 案 得 到 法 院 裁 決 期 間 , 解 決 其 真 正 及 迫 切 房 屋 需 要 。 自 二 零 零 一 年 十 一 月 起 , 房 署 已 將 有 條 件 租 約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擴 闊 至 已 提 出 離 婚 申 請 而 沒 有 管 養 子 女 的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包 括 沒 有 子女 或 離 開 婚 姻 居 所 時 沒 有 帶 同 受 供 養 子 女 的 配 偶 。 社 署 會 轉 介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的 人 士 予 房 署 , 推 薦 他 們 暫 時 入 住 公 屋 。
此 外 , 為 了 協 助  私 人 破 舊 樓 宇 長 者 自 住 業 主 處 理 他 們 面 對 的 居 住 問 題 ,   房 署 及 社 署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起 , 推 行 一  項 特 惠 計 劃 安 排 , 基 於 體 恤 安 置 的 考 慮, 向 符 合 資 格 的 長 者 自 住 業 主 發 出  暫 准 租 用 證  , 讓 他 們 入 住 長 者 住 屋 ,作 為 一 項 過 渡 安 排 。 自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起, 房 委 會 資 助 房 屋 小 組 委 員 會 修 訂 是 項 特 惠 安 排 , 容 許 房 署 向 不 接 受 編 配 長 者 住 屋 的 長 者 自 住 業 主 編  配 獨 立 公 屋 單 位,以 暫 准 租 用 證 形 式 入 住 。
體 恤 安 置  甄 別 準 則
申 請 人 必 須 具 備 以 下 五 項 基 本 條 件 : 
1.迫 切 需 要 一 個 長 久 居 所;2.面 臨 特 殊 困 難 、 身 體 或 健 康 問 題 , 而 透 過 體 恤 安 置 可 以 解 決 他 們 的 問 題 或 改 善 他 們 的 困 境 ,例 如 : (a) 
透 過 體 恤 安 置 以 協 助 殘 疾 人 士 康 復 並 重 投 社 會 (b)體 恤 安 置 可 讓 經 歷 創 傷 或 變 故 的 家 庭 得 以 重 整 家 園 , 再 獲 新 生;
3.在 配 屋 時 , 申 請 書 內 至 少 一 半 的 家 庭 成 員 , 必 須 在 香 港 住 滿 七 年 並 仍 在 香 港 居 住 。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子 女 , ( i )   不 論 在 何 處 出 生 ,只 要 父 母 其 中 一 人 居 港 滿 七 年;或 (ii) 在 港 出 生 並 已 確 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一 律 視 作 已 符 合 七 年 居 港 年 期  規 定 ;
4.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 必 須 通 過  全 面 經 濟 狀 況 審 查  及 符 合  住 宅 業 權 審 查  的 規 定 ;
5.有 能 力 支 付 租 金(  包 括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之 租 金 津 貼 )。
除 上 述 基 本 條 件 外, 負 責 甄 別 的 社 工 會 深 入 了 解 申 請 人 的 家 庭 背 景 、 經 濟 狀 況 等 , 以 及 審 核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及 文 件, 決 定 其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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