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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2011年11月藍咭2人申請,
2014年1月轉1人
2014年7月加名2人
問題系, 房處將我的申請延長至2012年9月(比原先申請遅10個月),合理嗎???
什樣計算的方法??? 謝謝
市2-G1314_2012年9月
(2018年3月8日S1,5月28日見主任,10月10日S2,???S3,30號S4,11月3日派港島耀東)
特快2015_P175XX,2016_P117XX,2017_P66XX,2018_P17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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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請公屋
新2 no.1418xxx
18年2月26日收藍卡
21年12月11日 S1
22年1月3日 下午見主任
22年1月8日 S2
22年6月11日 S4
22年6月15日 收信派菁田邨

第一次申請公屋
擴2 no.1264xxx.        
10年10月29日收藍卡.     
13年1月23日見主任審查      
13年2月27日 S2      
13年12月6日 S4   
13年12月11日收信派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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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G1261xxx 擴市五,11月8獲派迎東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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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若果婚姻出現問題但未離婚可否搬回娘家公屋暫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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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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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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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 住户証是否一張, 如可否加埋 father and m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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