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2014年11月)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現提供於市區、擴展市區、離島及新界區的出租公屋單位,給符合資格的公屋擠迫租戶申請調遷。
(甲)
1.凡家庭人數總和不超過9人的公屋租戶均可申請。申請人家庭人數包括現時租約上的認可家庭成員,另如個別認可家庭成員符合下述各項特殊情況註一 而申請時能提交有效的醫療証明文件,在計算居住密度及家庭人數時均可作一位額外家庭成員計算:
(i) 已經懷孕十六個星期或以上;
(ii) 為非短暫性需要於室內倚靠輪椅活動人士;或
(iii) 為四肢癱瘓人士;或
(iv) 為須長期於家中洗腎人士;或
(v) 為患有過度活躍症人士。
【有關詳情請參閱(丁)部申請細則第(8)項】
2.家庭人數包括上述第(1)點獲額外計算的人數總和不超過9人;家庭人數10人或以上的擠迫戶,請先與屋邨辦事處或租約事務管理處聯絡,查詢申請調遷。3.
申請書內各家庭成員不能擁有任何住宅樓宇,包括透過房委會或香港房屋協會推出的各項置業計劃而簽訂住宅樓宇購買協議(請參閱申請書) 。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必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核,所以申請人必須於申請截止日期前向所屬屋邨辦事處或租約事務管理處提供有關証明文件以便完成有關審核程序。5.
申請人必須戶籍及居住情況正常。
6. 由填寫申請書日期起計,直至透過申請獲配公屋並簽訂新租約當日,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沒有經其他申請書接受獲配的單位或成功獲取其他公共房屋利益。
7. 申請人並沒有違反現居單位租約而被房屋署發出遷出通知書或被禁止申請調遷。
8. 申請人現時所居公屋單位並未被列入三年內的重建或屋邨清拆計劃。
9. 於填寫申請書日期起計,直至獲編配新單位簽約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在「屋邨管理扣分制」
下沒有任何有效分數,否則,申請人會被禁止申請「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
其已遞交的申請書亦會被即時取消。
10. 若任何租戶是經「特快公屋編配計劃」獲配現居單位或接受長期空置公屋單位而獲租金寬減,
租約由生效日期起計直至截止申請該日或以前仍未滿三年,但現時成為擠迫戶,
他們均可參加「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以解決其擠迫情況。
註一:如租戶未能符合紓援擠迫調遷計劃的申請資格,但有個別認可家庭成員因其他健康理由需要調遷較大單位,
並能提交有效的醫療文件證明及推薦,可向所屬屋邨辦事處或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查詢是否符合資格申請調遷,
房屋署會視乎文件的內容酌情處理。本帖最後由 ksk111 於 2014-12-15 10:53:07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