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 暫 住 證 手 續
居 住 於 政 府 公 共 屋 苑 的 住 戶 在 聘 請 海 外 家 傭 時 , 需 要 提 供 租 約 的 副 本 , 並 向 所 屬 屋 苑 辦 事 處 申 請 傭 工 的 「 暫 住 證 」 , 即 暫 時 居 住 准 許 。 僱 主 只 須 帶 同 已 在 領 事 館 公 證 的 合 約 、 租 約 及 申 請 信 向 屋 苑 經 理 辦 理 。 惟 僱 主 需 留 意 在 加 入 外 傭 作 為 家 庭 成 員 後 , 家 庭 總 人 數 不 可 超 過 所 屬 單 位 原 先 的 配 額 入 住 人 數 。 一 般 屋 苑 均 能 於 一 星 期 左 右 發 出 暫 住 證 給 家 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