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中午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當作今日五一勞動節送給勞工朋友的賀禮。
「公司法」通過,只要企業獲利,勞工就有爭取加薪、分紅的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酬勞可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並於章程中明訂發給股票或現金的對象。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定額或比率,不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2/3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本條規定準用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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