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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公屋時可否用租置單位住址做"居住地址"?
本人與母親二人一同申請公屋已有一年多,現住在朋友空出來的單位。
近排朋友回流香港,住緊果間屋無得再住,需要搬。
因租金太貴,我決定先回爸爸那裡住。媽媽則回鄉,直至審查。

問題是
1. 爸爸那裡是租置單位(已買公屋),我相信作「通訊地址」是沒問題的,但如果是「居住地址」呢?因為日後主任審查都要我出示居住證明,我朋友那邊應該幫不了我。
2. 單位的業主是我爸,我沒有名。我不是家庭成員,因為我怕連累爸爸被房處騷擾,所以要問問。

先說明:本人的父親與母親並沒有結婚,亦沒有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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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那租置單位,已買入的話,即私人楼宇,应可作居住地址


不管怎樣, 生活還是要繼續向前走. 漫無目的的生活, 就像出海航行而沒有指南針.
人生充滿著期待, 夢想連接著未來. 生活若沒有理想, 夢想, 幻想, 是毫無意義的生命.
因為害怕失敗而不敢放手一搏, 永遠不會成功. 世上沒有絕望的處境, 只有對處境絕望的人.
理想的路總是為有信心的人預備著. 抱最佳的希望, 作最大的努力, 做最壞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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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036 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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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我申請時都係用租置單位做地址。
不過我未審查,但應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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