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2011年5月11日 星期三 15:55
男子不服房委會因其父收藏私煙而一併將其分了戶的公屋單位收回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但被高院裁定敗訴。
司法覆核申請人陳超華,與妻女同住翠屏北村翠柏樓,陳父則與其他子女住同層另一單位。陳家1990年起入住翠屏北村,初由陳母任戶主,至97年陳母去世,戶主改為陳父。陳家因擠迫而分戶,陳超華及妻兒以佔用人身分居於上址,但兩單位戶主仍是陳父。
2009年12月陳父因在家藏有7.1萬支私煙被海關搜出,在觀塘法院被判監5個月。去年4月房委會以違反房屋條例終止其租約,下令兩單位「交吉」。
陳家曾向房屋上訴委員會指一家人少溝通,對父親犯法毫不知情,服刑後陳父已感後悔,且兩家人各自獨立生活,水電煤亦分開交費,陳超華一家對於同被逼遷感到十分無辜,而且他經濟能力有限,無法負擔私營房屋,遂司法覆核房屋委員會及上訴委員會堅持逼遷的決定。
【案件編號:HCAL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