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定居」和「通常居住」於香港定義,資料來源自政府一站通網頁。
定 居
倘 若 :
你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及
你 在 香 港 並 不 受 到 任 何 逗 留 條 件 的 限 制 ,
你 會 被 視 為 在 香 港 定 居 。
通 常 居 住
如 果 你 是 合 法 、 自 願 和 以 定 居 為 目 的 在 香 港 居 住 ( 例 如 讀 書 、 工 作 或 居 留 等 ) , 不 論 時 間 長 短 , 你 會 被 視 為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如 果 你 只 是 暫 時 不 在 香 港 , 你 仍 會 被 視 為 是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
在 決 定 你 是 否 已 不 再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時 , 須 視 乎 你 的 個 人 情 況 及 你 不 在 香 港 的 情 況 , 包 括
你 不 在 香 港 的 原 因 、 期 間 及 次 數 ;
你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慣 常 住 所 ;
你 是 否 受 僱 於 以 香 港 為 基 地 的 公 司 ; 及
你 的 主 要 家 庭 成 員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的 所 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