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源許可下,房屋署(房署)每年會推出大約一至二次遍及全港屋邨的「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以自選單位形式編配單位予合資格的公屋租戶申請人。惟申請人須按所住地區的調遷限制選擇單位,即新界區住戶只能揀選新界區或東涌的單位,擴展市區或離島住戶不能揀選市區的單位。「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的選樓區域限制於2005年獲放寬,合資格的公屋租戶如在公屋單位連續住滿十年,在揀選單位時將不受區域限制。
此計劃下,凡居住密度低於每人5.5平方米(以室內樓面面積計算)的公屋租戶,均可申請調遷到較大單位。申請人須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即由填寫申請書日期起計,直至透過申請獲配公屋並簽訂新租約當日,各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申請人亦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而有關的入息及資產限額分別為「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釐定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