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署總水務化驗師陳健民力撐政府抽取水辦的方式沒有問題,《壹錘定音》翻查ISO的資料文件,卻發現載列的指引及程序,跟陳健民的說法有頗大的分別。
水務署前日在沙田濾水廠示範檢驗食水的程序,總水務化驗師陳健民力撐政府抽取水辦的方式沒有問題,多次強調抽取水辦時要先放水2至5分鐘才取水辦,但有關說法卻被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發聲明質疑,亦有傳媒翻查歐美各國官方的驗水指引作出反駁。
陳健民當天的說法是這樣的:「嗰個標準呢叫ISO 5677,part five,第五部分,咁佢會建議呢,抽取水樣辦時,係需要沖洗2至3分鐘嘅,沖洗2至3分鐘,呢個係個標準程序。」
不過,《壹錘定音》翻查ISO的資料文件,卻發現載列的指引及程序,跟陳健民的說法有頗大的分別。
事實上,關於如何抽取水樣辦的指引,實屬於ISO 5667而非5677,而ISO的標準中也沒有5677,未知陳健民是否一時口誤,才向傳媒提供了錯誤資料。
再翻查ISO 5667中第五部分的指引,其全名為「Guidance on sampling of drinking water from treatment works and piped distribution systems」,當中第6.4.1段,就提及經水龍頭(faucets)抽取水辦的方法及程序。
在該文件的第6.4.1段中清楚指出,如果是要調查材料對水質之影響,就應該抽取初始的水辦(If the effects of materials on water quality are being investigated, then the initial draw-off should be sampled);此外,亦應抽取已存留一段時間的水樣,從而獲得該材料對水質造成最大可能影響的數據。
如果要檢測供應到有關處所的水質,就應先把龍頭清洗,同時以均勻速率先把放水(flushing)2至3分鐘或更長時間才抽取。
既然現時水務處未知究竟是那一部分造成食水含鉛,同時需要了解包括喉管及接駁位的物料,是否會令食水含鉛超標,故此所使用的抽驗方法,明顯不應先開水龍頭放水,否則獲取的數據便失去代表性。
更何況,在同一份指引中,亦列明抽取水辦的詳細程序,包括並非只抽取一個樣辦,反而清楚要求應在放水前後均收集水辦,以及在清潔與拆除龍頭前後也要抽取不同水辦。
然而,根據啟晴邨居民早前透露,上門取水辦的人員均沒有按足整個指引行事,有關的抽驗方法,固然未必符合ISO 5667的要求,也由於未有抽取一開龍頭的初始水辦,也沒有拆除極可能同樣造成污染的龍頭,更沒有在同一位置抽取多個水辦化驗,足以令水務署的檢驗可信性成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