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chanster
你認為有勝數就教下佢?
我癲的唔好攪我 發表於 2015-08-22 10:30:21 原文
唔喺教唔教問題, 喺違反合法權益問題
按普通法精神, 一方Offer, 另一方Bid, 就已經成為合約, 背後嗰啲淡色細字條文不能蓋過合約的事實
一方違背合約對另一方做成損失, 違約方即要負上賠償責任
就好似賣樓咁, 簽完約見市價高咗悔約, 咁當然是違約要賠償啦
啲細字只可用尼嚇下人, 一如洗衣舖啲單據咁, 寫唔負責哩樣嗰樣, 但上法庭就會被裁定為不平等條約
實惠Offer, 客人Bid, 又收咗客人錢出埋單, 客人喺有理由祈望收到付貨